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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深圳灣港方口岸發生篋型電動車撞傷途人意外。一名男子昨晨駕駛一部收起後如同行李篋的電動單車,在口岸旅遊巴停泊區行人路穿插,失控撞倒一名婦人(圖),傷者由救護車送院治理,警方列作交通意外處理。律師提醒,小型電動車不獲運輸署發出車輛牌照,市民以此代步,即屬違法。
女傷者姓梁,57歲,頭部受傷,送院敷治後已出院。據悉,梁婦昨早原定與親友回順德探望母親,事發時乘旅遊巴至深圳灣港方口岸,準備落車步行往辦手續過關,詎料在行人路遭車撞傷。她形容撞倒她的東西「好古怪」,「篋唔似篋,車唔似車」。
婦撼地傷頭 「篋唔似篋 車唔似車」
現場為深圳灣港方口岸旅遊巴停泊區。昨早近9時,該處擠滿準備出入境的人,其間57歲姓徐港漢騎着一部篋型電動車在行人路穿插,失控撞倒梁婦,梁婦頭撼地受傷,同行友人見狀阻止徐離開及報警。
運署明言電動「移動工具」不發牌
涉事電動車約半米高,收起手柄、座椅及雙輪後猶如一個手拖行李篋,以充電池驅動,據淘寶網資料,最便宜的賣約3343港元(見另稿)。運輸署網頁指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小型電單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等可移動工具,均屬機械驅動,因此都屬於「汽車」,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使用,因此運輸署不會為可移動工具登記及發牌。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說,香港暫未批准小型電單車在路上行駛,而香港路面繁忙,難以顧及速度較慢的小型電單車,易生意外。他不建議市民在車路或行人路駕駛小型電單車,因其沒接受機件及安全系統檢驗,加上駕駛者或沒接受駕車訓練,在安全考量下不應以此類車輛代步。
律師黃國桐稱,此類車輛須向運輸署領牌,若未領有行車證便在道路及公眾地方使用,即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或會被控無有效行車證及無第三者保險等刑事罪行;一旦撞到人,則會被控不小心駕駛。他補充,傷者可循民事途徑向駕駛者索償,若對方沒買第三者保險,或要自行承擔賠償。
女傷者姓梁,57歲,頭部受傷,送院敷治後已出院。據悉,梁婦昨早原定與親友回順德探望母親,事發時乘旅遊巴至深圳灣港方口岸,準備落車步行往辦手續過關,詎料在行人路遭車撞傷。她形容撞倒她的東西「好古怪」,「篋唔似篋,車唔似車」。
婦撼地傷頭 「篋唔似篋 車唔似車」
現場為深圳灣港方口岸旅遊巴停泊區。昨早近9時,該處擠滿準備出入境的人,其間57歲姓徐港漢騎着一部篋型電動車在行人路穿插,失控撞倒梁婦,梁婦頭撼地受傷,同行友人見狀阻止徐離開及報警。
運署明言電動「移動工具」不發牌
涉事電動車約半米高,收起手柄、座椅及雙輪後猶如一個手拖行李篋,以充電池驅動,據淘寶網資料,最便宜的賣約3343港元(見另稿)。運輸署網頁指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小型電單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等可移動工具,均屬機械驅動,因此都屬於「汽車」,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使用,因此運輸署不會為可移動工具登記及發牌。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說,香港暫未批准小型電單車在路上行駛,而香港路面繁忙,難以顧及速度較慢的小型電單車,易生意外。他不建議市民在車路或行人路駕駛小型電單車,因其沒接受機件及安全系統檢驗,加上駕駛者或沒接受駕車訓練,在安全考量下不應以此類車輛代步。
律師黃國桐稱,此類車輛須向運輸署領牌,若未領有行車證便在道路及公眾地方使用,即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或會被控無有效行車證及無第三者保險等刑事罪行;一旦撞到人,則會被控不小心駕駛。他補充,傷者可循民事途徑向駕駛者索償,若對方沒買第三者保險,或要自行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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