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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廈變劏房 法團告業主促還原長青網文章

2016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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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7月07日 21:35
2016年07月07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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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新蒲崗宏發工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指控7樓其中兩個相鄰單位的業主,將兩單位打通成一個6000平方呎的大單位,再劏成25個細單位,由於有關改動並未得到屋宇署批准,故屬僭建,同時違反大廈公契。法團又指有關單位今年4月曾經漏水,令大廈4部升降機嚴重損壞。法團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業主還原單位,並賠償78萬元的維修電梯費用。


涉案的宏發工廠大廈位於新蒲崗五芳街20至22A號。原訴為該工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兩被告則分別是7A單位業主馮寶新,以及7B單位業主許綺芹。


根據入稟狀,兩被告於2004月10月30日成為7A及7B單位業主,業權轉讓契約規定他們須遵守大廈公契,包括單位只能用作工業用途、不可對單位作任何結構性改動、不可做任何令大廈保險無效的事情等。


入稟狀指單位積水 浸壞升降機

入稟狀續稱,大廈管理員於今年4月3日凌晨時分,發現有積水從7B單位流出,結果令大廈4部升降機嚴重損壞,維修費高達78萬元。大廈的保險公司事後委託公證行調查滲漏事件,發現7A及7B單位之間的間隔牆已被人拆除,打通成一個約6000呎的大單位,其中7A室劏成13個細單位,男女洗手間亦被拆除;7B單位則被劏成12個細單位,男女廁地板被升高9吋,排水口及水位亦曾被改動及加建。屋宇署其後向公證行證實,有關改動並未呈報,可視之為僭建。


兩發律師信無果 入稟索償78萬

原訴一方指有關僭建行為違反大廈公契,而且雖然大廈案發前已購買公眾責任保險和火險,但承保範圍並不包括任何僭建物,換言之保險公司毋須就僭建所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原訴今年5月及6月先後向兩被告發出律師信,但不獲理會,遂入稟提出訴訟,要求兩被告拆除僭建物及還原單位,並要求被告許綺芹賠償78萬元的維修電梯費用。


【入稟編號:HCA17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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