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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堵啤殼 研3年禁易手 阻蓄意造殼賣盤 張華峰:或過分嚴厲長青網文章

2016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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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6月30日 06:35
2016年06月30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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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為打擊殼股瘋炒活動,港交所(0388)近期正就上市條例進行檢討。消息稱,港交所正在研究調整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禁售期,將俗稱「轉手期」的控股權禁止轉讓期限,由現時的6個月,大幅延長至30個月,連同上市初期的6個月禁售期,意味新股上市「賣殼」最快亦需時3年。市場人士普遍認為延長禁售期的確能有效打壓殼股活動,惟憂延長至3年或過分嚴厲;認為港交所須在維護投資者利益,及保持市場自由兩方面取得平衡,故建議僅延長至2年,或在3年禁售期中的最後1年加入彈性條款,讓真正有需要的公司可獲得豁免。


明報記者 徐寶文、鄧偉忠

根據現行規定,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於上市首6個月,不得減持任何股份,而在及後的6個月內,亦不可出售權益而令到控股權出現變動。據消息稱,港交所為打擊過分猖獗的殼股買賣活動,擬修將第2個「6個月」期限延長至30個月,即禁止上市公司於上市首3年內將控股權「易手」。本報就此向港交所查詢,惟其發言人拒絕評論。


港交所發言人拒評論

據消息人士稱,主要是考慮到倘若大股東是為企業發展而將公司上市,根本不可能在一年後已經易手,而只將「轉手期」延長,則可在給予控股股東出售股份套現的彈性下,在一定期間內維持控股權的穩定性。


立法會議員(金融服務界)張華峰認為,他絕對同意延長控股股東的禁售期,惟3年有過分嚴厲之嫌。他指建議延長控股股東禁售期的原意,是為了公司在轉手前能夠發布業績報告,讓投資者有足夠時間審視管理層的上市承諾,例如是否遵從上市文件所列明的業務發展計劃、集資用途、盈利預測等;若延長至3年,除可能降低企業來港上市的意欲外,亦有干預市場自由之嫌。他建議,延長至1年半至2年較為合理;同時規定控股股東即使是因私人用途而押股,若涉及股數或導致控股權出現變化,亦須作出申報。


龐寶林:可考慮加入彈性條款

東驥基金管理董事總經理龐寶林亦對是否需要如此嚴厲存有疑問,「3年禁售期存在一定的風險,例如若上市後市場出現波動,以致公司陷入財政困難而需要出售股份以換取資金,該公司如何解決財困問題?最終或仍是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他建議可只將禁售期延長至1年半至2年,或延長至3年的同時,在最後的1年加入彈性條款,讓真正有需要、而非賣殼圖利的公司能夠獲得豁免。他又提到,殼股買賣活動的確能對本港的金融活動有刺激作用,故認為監管機構須在維護投資者利益,及保持市場自由兩方面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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