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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月中證監與港交所(0388)就改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發布聯合諮詢文件,立法會議員(金融服務界)張華峰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今次的架構改革無迹象顯示證監會有獨攬大權的情况出現,相信更能有效改善上市審批程序的效率,認為股評人周顯早前狠批他「認同證監獨攬大權」說法,是未有完全明白諮詢文件的建議所致。
反駁周顯 張華峰:新制更透明
周顯於諮詢文件發布一周後在本報撰文稱,代表金融服務界的張華峰認同諮詢文件的建議,即認同證監會獨攬大權。張華峰向本報重申,文件建議新增的兩個委員會,證監會及港交所在人數組成方面均各佔一半,在需要為個案作出裁決時,必須得到會內普遍同意,更具透明度;而且個案是否須交由上市監管委員會(LRC)負責,仍是由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判斷,相信只有小部分個案會上報LRC,因此審批工作實際上仍由港交所負責,並不出現所謂的「奪權」。
張華峰又稱,其實證監會的權力實際上並無出現變化,因為證監會以往一直都擁有上市否決權,今次的改革只是令證監會於更早階段介入,令證監會與港交所的分工更加清晰,兩者之間的合作更加緊密,令審批效率得以提高,同時亦可避免當年洪良國際的事件再次發生(2009年洪良上市後3個月被揭發造假,證監申請凍結公司資產,並向投資者「回水」)。
另外,張華峰認為,過去的審批程序一直行之有效,不需要有太大的變化,反而上市後的監管更為重要,才能更有效地遏止殼股炒賣,他亦已向證監會反映並作出建議,例如延長控股股東的禁售期、增加承配人數目及設立每名承配人的持股上限,避免有人在二手市場操控股價。
反駁周顯 張華峰:新制更透明
周顯於諮詢文件發布一周後在本報撰文稱,代表金融服務界的張華峰認同諮詢文件的建議,即認同證監會獨攬大權。張華峰向本報重申,文件建議新增的兩個委員會,證監會及港交所在人數組成方面均各佔一半,在需要為個案作出裁決時,必須得到會內普遍同意,更具透明度;而且個案是否須交由上市監管委員會(LRC)負責,仍是由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判斷,相信只有小部分個案會上報LRC,因此審批工作實際上仍由港交所負責,並不出現所謂的「奪權」。
張華峰又稱,其實證監會的權力實際上並無出現變化,因為證監會以往一直都擁有上市否決權,今次的改革只是令證監會於更早階段介入,令證監會與港交所的分工更加清晰,兩者之間的合作更加緊密,令審批效率得以提高,同時亦可避免當年洪良國際的事件再次發生(2009年洪良上市後3個月被揭發造假,證監申請凍結公司資產,並向投資者「回水」)。
另外,張華峰認為,過去的審批程序一直行之有效,不需要有太大的變化,反而上市後的監管更為重要,才能更有效地遏止殼股炒賣,他亦已向證監會反映並作出建議,例如延長控股股東的禁售期、增加承配人數目及設立每名承配人的持股上限,避免有人在二手市場操控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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