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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自有團體提出基督教應在2017年特首選舉委員會中放棄10席基督教選委,在香港教會內引起了一些討論。
按現行特首的選舉規則,1200名選委中有60席是來自宗教界。宗教界與其他選委會的界別不同,宗教界的委員並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指定團體提名的若干人士來出任。《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指定了6個團體分別代表6個宗教,而代表基督教的指定團體是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每個指定團體可提名10名人士成為負責選出特首的選委會委員。
提出基督教應放棄提名選委的意見,主要認為教會不應參與去組成一個政府組織,且這組織本身並不符合平等的原則。而無論教會如何去改良基督教選委的選舉辦法,也不可能令這不合乎公義的選舉變得更合乎公義。以現行的安排,基督教10席選委最後只會被建制派所取得,對推進香港民主普選沒有任何實質作用。即使選舉方法能有改善,但基督教10席對整體選舉的作用也會是極少,而他們認為透過放棄提名選委,更能向公眾顯明此特首選舉辦法不公義之處。
支持基督教應繼續提名選委的,認為為了推進香港的民主普選,應寸土必爭,不應輕言放棄,能有多一名支持民主普選的人加入選委會,就可以發揮多一分的力量。如提名一些支持真普選的人為特首候選人,即使這候選人最後當選的機會是接近零,但仍可對建制派候選人產生一些政治壓力。與其批評現行選舉辦法不足之處,他們認為應努力去想方法及投入資源去令基督教選委的選舉變得更公平。
有沒有第三條路﹖
在棄選與繼續提名教內人士之外,還有沒有第三條路呢?其實已經有人提出,就是把基督教的10席選委「普選化」,這是指基督教把10席選委公開讓所有公眾人士參與提名及參選,如任何選民,不需要是基督徒,只要取得一定數量的其他選民,也不需要是基督徒提名後,就可成為候選人,並由全港選民行使平等的投票權去選出這10名選委,而選民也不規定要是基督徒。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代表基督教就會提名勝出的10名人士為選委。
條例並沒有規定宗教界各指定團體一定只可以提名教內人士為選委,故一旦指定團體提名了一些人為選委,政府沒有什麼法律標準和程序去拒絕接受這些提名。換句話說,即使這安排並不符合原先的設計,但也不能說是違反了條例的規定。「普選化」基督教選委實是合法地顛覆一個不公平、不民主的制度的方法。
「普選」產生基督教選委有以下的好處:
一、雖然基督教還是會提名選委,但由於基督教把整個程序開放給所有人,不一定是基督徒也可以提名、參選及投票,那麼教會再不是直接參與組成一個政府組織,角色頂多只是獨立及客觀地主持一個程序而已。
二、雖然選委會的絕大部分委員仍是以不公平的方法選出,但把基督教選委「普選化」,起碼那10席能真正地符合公平的原則。
三、由於所有人都能參與此選舉,建制派再難主導整個選舉。但即使由建制派的候選人贏得一些席位,他們也是透過公平的選舉而取得席位,完全符合民主及公平的原則。
四、引入普選選委,並不是要令不公平的選委會變得公平一些,反能把其他部分的不公義更加突顯出來。
五、這安排把民主普選引入了不公平的選委會,政府不願做的,由基督教來代行,應可以為民主普選帶來一些積極的作用,證明民間也有能力去實現民主普選,可為公民社會賦予新的政治力量。
六、教會更可以透過這行動做一個好的見證,讓其他人看到,一些本不應由我們擁有的,我們願意主動放棄,更能把它回饋社會。
具體操作可以採用2014年曾有近80萬人投票的民間全民投票系統,透過網上、手機程式及實體票站以電子投票進行,所需費用可以向公眾籌募。
能否實行這新建議,要看基督教內各方怎樣看選委的意義與價值。但起碼從法律及操作上,這完全是可行的。
作者是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按現行特首的選舉規則,1200名選委中有60席是來自宗教界。宗教界與其他選委會的界別不同,宗教界的委員並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指定團體提名的若干人士來出任。《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指定了6個團體分別代表6個宗教,而代表基督教的指定團體是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每個指定團體可提名10名人士成為負責選出特首的選委會委員。
提出基督教應放棄提名選委的意見,主要認為教會不應參與去組成一個政府組織,且這組織本身並不符合平等的原則。而無論教會如何去改良基督教選委的選舉辦法,也不可能令這不合乎公義的選舉變得更合乎公義。以現行的安排,基督教10席選委最後只會被建制派所取得,對推進香港民主普選沒有任何實質作用。即使選舉方法能有改善,但基督教10席對整體選舉的作用也會是極少,而他們認為透過放棄提名選委,更能向公眾顯明此特首選舉辦法不公義之處。
支持基督教應繼續提名選委的,認為為了推進香港的民主普選,應寸土必爭,不應輕言放棄,能有多一名支持民主普選的人加入選委會,就可以發揮多一分的力量。如提名一些支持真普選的人為特首候選人,即使這候選人最後當選的機會是接近零,但仍可對建制派候選人產生一些政治壓力。與其批評現行選舉辦法不足之處,他們認為應努力去想方法及投入資源去令基督教選委的選舉變得更公平。
有沒有第三條路﹖
在棄選與繼續提名教內人士之外,還有沒有第三條路呢?其實已經有人提出,就是把基督教的10席選委「普選化」,這是指基督教把10席選委公開讓所有公眾人士參與提名及參選,如任何選民,不需要是基督徒,只要取得一定數量的其他選民,也不需要是基督徒提名後,就可成為候選人,並由全港選民行使平等的投票權去選出這10名選委,而選民也不規定要是基督徒。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代表基督教就會提名勝出的10名人士為選委。
條例並沒有規定宗教界各指定團體一定只可以提名教內人士為選委,故一旦指定團體提名了一些人為選委,政府沒有什麼法律標準和程序去拒絕接受這些提名。換句話說,即使這安排並不符合原先的設計,但也不能說是違反了條例的規定。「普選化」基督教選委實是合法地顛覆一個不公平、不民主的制度的方法。
「普選」產生基督教選委有以下的好處:
一、雖然基督教還是會提名選委,但由於基督教把整個程序開放給所有人,不一定是基督徒也可以提名、參選及投票,那麼教會再不是直接參與組成一個政府組織,角色頂多只是獨立及客觀地主持一個程序而已。
二、雖然選委會的絕大部分委員仍是以不公平的方法選出,但把基督教選委「普選化」,起碼那10席能真正地符合公平的原則。
三、由於所有人都能參與此選舉,建制派再難主導整個選舉。但即使由建制派的候選人贏得一些席位,他們也是透過公平的選舉而取得席位,完全符合民主及公平的原則。
四、引入普選選委,並不是要令不公平的選委會變得公平一些,反能把其他部分的不公義更加突顯出來。
五、這安排把民主普選引入了不公平的選委會,政府不願做的,由基督教來代行,應可以為民主普選帶來一些積極的作用,證明民間也有能力去實現民主普選,可為公民社會賦予新的政治力量。
六、教會更可以透過這行動做一個好的見證,讓其他人看到,一些本不應由我們擁有的,我們願意主動放棄,更能把它回饋社會。
具體操作可以採用2014年曾有近80萬人投票的民間全民投票系統,透過網上、手機程式及實體票站以電子投票進行,所需費用可以向公眾籌募。
能否實行這新建議,要看基督教內各方怎樣看選委的意義與價值。但起碼從法律及操作上,這完全是可行的。
作者是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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