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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內地《居民身分證法》規定,警方在5種情况下可查驗身分證,一是對疑犯,二是實施現場管制時,三是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四是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重大活動規定場所,五是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分的其他情形。
內地時事評論員陳杰人對本報稱,該法例2003年出台時,第4種情况並未寫入,有效遏制警員隨意攔截公民檢查身分證的權力,但警方隨後感到約束太大,在公安部運作下,2011年全國人大通過修正案,加入第4種情况。陳杰人稱,此舉等同恢復警方可隨時查身分證的權力,是制度的重大倒退。
陳杰人說,內地民眾對警員違法查身分證「沒有感覺」,是長期缺乏公民精神,重實體權力、輕程序權力。但他亦指出,今次警方查身分證的做法在修正案出台前是違法行為,但依現時法例只是檢查過程言行不當。
明報記者
內地時事評論員陳杰人對本報稱,該法例2003年出台時,第4種情况並未寫入,有效遏制警員隨意攔截公民檢查身分證的權力,但警方隨後感到約束太大,在公安部運作下,2011年全國人大通過修正案,加入第4種情况。陳杰人稱,此舉等同恢復警方可隨時查身分證的權力,是制度的重大倒退。
陳杰人說,內地民眾對警員違法查身分證「沒有感覺」,是長期缺乏公民精神,重實體權力、輕程序權力。但他亦指出,今次警方查身分證的做法在修正案出台前是違法行為,但依現時法例只是檢查過程言行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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