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評】2012年10月南丫海難,時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後來自揭早年曾指示下屬不執行船舶必須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條文規定,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稍後判刑。這是海難發生將近4年之後,首次有海事處高層官員涉案被定罪。即使如此,調查委員會和運輸及房屋局分別完成的調查報告,揭示海事處從制度、規管到人員疏忽職守而導致的大海難,性質十分嚴重,只是官員為此而須面對的追究責任,仍然不成比例。政府就海難的善後處理,予人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之感;就警惕公職人員汲取教訓,須盡忠職守,效用並不大。
指示下屬不執行法例
蘇平治行為失當罪成
這宗海難奪去了39人的性命,兩份調查報告都認定成因與海事處內部有一定關係。不過,迄今除了肇事兩名船長分別判刑,其中「海泰號」船長誤殺罪成,判囚8年,「南丫四號」船長只有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囚9個月。另外,一名高級驗船主任在調委會聆訊期間,在宣誓下作假證供罪成,判囚15個月,蘇平治是第4名涉及海難而面對刑責的人;其他海事處內部報告指出17名人員執行職責時行為不當,建議向13人採紀律行動,律政司以沒有足夠證據為由而不予檢控。就事態進展看來,大多數被點名的海事處人員避過追究刑責,已成事實。值得一記的是,「南丫四號」的船主港燈,原本被法庭裁定事發時船上未有足夠船員,罰款4500元,港燈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及擱置罰款。
蘇平治涉案罪名,是他在2007年4月至2013年3月擔任首席驗船主任期間,指示下屬毋須執行法例規定船舶使用期間必須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條文。法官判案時,認為蘇平治的行為嚴重違反職責,目的為討好業界人士,不存在合理辯解,法官並批評蘇平治身為公職人員,不應該自行猜度新例,况且蘇從未諮詢過專家及法律意見,也未向上級請示;雖然並非不誠實和貪污,卻濫用了公眾對他的信任。蘇平治以首席驗船主任的職權,就可以指示下屬繞過條例規定行事,若非聆訊時被爆出來,蘇的上級根本不知道,更是無從匡正;事態確切反映海事處內部官員顢頇、辦事馬虎、敷衍塞責的一面。有關詳細情况,兩份調查報告已經揭示出來。
撇開有高級驗船主任因為作假證供被判囚,這宗大海難涉及疏忽職守、行為失當而負上刑責的海事處官員,只有蘇平治。兩份調查報告都強烈批評海事處,包括一些官員被點名失職,可是海事處只有蘇平治被究責,事態性質與問責存在明顯落差。
深入查究警示公僕
任內失職仍須負責
「南丫四號」與「海泰號」相撞後,本來互相倚靠;「南丫四號」迅速沉沒,與「海泰號」很快開走有關。不過,若「南丫四號」水密艙的安裝沒有問題,海水未大量湧入,或許不會出現救援船趕到之前,「南丫四號」已經沉沒的景况。調委會報告點名批評海事處在審批「南丫四號」建造時,每一階段都接二連三有人犯錯,完全無留意船艙油箱房及舵機房之間無水密門,多名驗船主任登船檢驗,對欠了一道水密門,齊齊視而不見,其後「南丫四號」申請艙底加鉛壓載物,驗船人員審批時仍無發現船艙少了水密門,與圖則不符等。「南丫四號」水密艙建造之疏失,與相撞後迅速下沉有很大關係,由建造到檢驗各個階段經歷過的人,紀錄上都有名有姓,若政府不循這個關鍵點追究責任,須有使人信服的理由,否則難以向死難者家屬和公衆交代。
一名助理處長涉及南丫海難罪成,就這宗大海難之追究責任算是推進了一點。不過,蘇平治涉案的情節,就已揭示的資料和情况,僅屬整件事的其中一點,其他例如水密門等疏失,反映海事處的部門文化、權責和問責制度都出了問題。連串事態並非孤立事件,政府若順藤摸瓜,追究責任,會起到警示作用,讓公務員知道在職期間若疏忽職守,日後暴露出來的禍患與此有關,則仍有可能被究責。政府應該深入追究南丫海難的責任,趁機打造一套切實問責的公務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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