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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豪:澳門有個非法產生的特首長青網文章

201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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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6月01日 06:35
2016年06月0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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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香港朋友應該略知,澳門當年小圈子起草《基本法》,絕大多數內容是照抄香港的,但偏偏關於特首產生辦法的附件一,卻無「最終達至普選」字眼。澳門民主派堅持基本法「亦無禁止最終達至普選」,同時基於「特首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規定,而普選則屬選舉其中一種方式,因此有「澳門並未禁絕普選」的論調。但經歷香港「2017真普選」落空,白紙黑字的普選也能被扭曲為小圈子重重篩選下的「普選」,實令香港甚至澳門日後按照基本法實現「真普選」的路密佈陰霾。先姑勿論普不普選、民不民主,原來連在基本法框架內產生的特首也可以有非法之嫌,而澳門的「非法特首」居然不明不白地,存在了足足12年、兩屆半之久,特區權貴「開口埋口」的「基本法實踐」,其實兒戲得不可思議。


「市政代表」不存在 選委會具法律瑕疵

先看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最初規定特首由3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投票產生,分別是工商、金融(第一界別)10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第二界別)8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第三界別)80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第四界別)40人。2012年,澳門啟動第一次政制改革,結果換湯不換藥,民主進程原地踏步,特首選委僅增加100人,總共400名選委包括第一界別120人、第二界別115人、第三界別115人、第四界別50人。除了宗教界選委由各宗教團體直接「欽點」,第一至第三界別選委均僅由各自界別獲政府認可的社團的代表,以近乎等額投票形式間接選舉產生;第四界別的22名立法會議員選委由市民直選、社團間選和特首委任的3部分議員共同互選產生,12名人大代表為當然選委,16名政協選委則以舉手通過。雖然足見特首選委的代表性高度成疑,但各界別選委畢竟還是分別透過一套「遊戲規則」產生。而之所以出現「非法特首」,關鍵則在於第四界別的「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實質上根本並不存在,導致選委會的組成存在明顯法律瑕疵,製造了特首當選人本身的不合法性。


澳門市政機構的存廢問題,首先要追溯至葡治時期。當時的市政廳有400年歷史,加上1989年建立含有民選成分的市政議會,作為類似港英的市政局的市政政權機構。但後來的港澳基本法規定,澳門的市政機構和香港的區域組織只屬「非政權性」,僅受政府委託提供市政服務並提供諮詢意見,不具行政、立法、財政等自主權。正當澳門各界商討如何改良職權以讓原市政機構順利過渡,特區政府卻在2002年1月1日不明不白地撤銷回歸後改名的臨時市政廳和市政議會,以純屬政府局級部門的民政總署取代,打破「立法會——市政議會」兩級議會制度,市民原來對市政議員的投票權也遭一併剝奪。澳門的「殺廳、殺會」與董建華年代的「殺局」有所雷同,均旨在掃除一切對行政主導不利的障礙,尤其是打擊當年民主派的政治機會。不過,由於香港早有「立法局——市政局——區議會」的三級議會架構,解散市政局意味着砍掉中層市政機構,但特區仍按基本法保留18個區議會,作為「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雖然剷除直選過半的市政局,加上後繼區議會並無太大實權,港府一路飽受批評。不過,各個區議會至少仍被視為基層地區服務和政治人才培養的擂台,最近一屆更已取消所有委任議席。反觀澳門,只剩下立法會一級議會,嚴重窒礙地區民意的上傳下達,以及基層民主氣氛的塑造。


地區「小政改」如箭在弦

澳門當年「殺廳、殺會」,犯下憲政與法治的彌天大錯。市政機構不復存在,一來變相廢止基本法關於市政機構的第95條和第96條,造成政治體制重大缺陷;更重要的是,除了首屆特首乃依照北京人大決議產生,如前所述,往後2004年、2009年和2014年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產生的3屆特首(何厚鏵第二任,崔世安第一、第二任),選委會中「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空缺竟然均在無法理依據下,自行從第四界別的其他代表填補。堂堂行政首長居然是非法產生,就連親北京學者和人士多年來也甚有微言,仍要猛力「保皇」的更是情何以堪。難怪澳門政府最近宣布將於今年下半年就重設市政機構進行公開諮詢,大有撥亂反正的味道,但其職權和組成方式如何、實權或虛權、民選或委任,還要拭目以待。這場地區層面的「小政改」已經如箭在弦。


作者是澳門專欄作者、社會運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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