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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梓楠:辦學豈能心存僥倖?長青網文章

2016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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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5月30日 06:35
2016年05月3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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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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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教育界葉建源議員早前召開記者會,指出約100間「低於標準校舍」按照舊標準興建,面積細小,更存在石屎剝落等安全問題。數天後,城大發生塌屋頂事件,震驚全港。近月社會已憂慮學童的情緒及壓力問題,現在竟然更要為校舍安全水平擔憂。


安全隱患符合法例規定?

閩僑小學校長指出該校曾有舊式鐵窗手柄無故脫落掉到操場,廁所水箱又曾倒塌,幸無傷及學生。因為教育局只會承擔3000元以上的維修工程,否則學校須承擔費用,所以校方沒有即時執行較小型的維修項目。


教育局強調這類校舍符合法例規定。或許這類校舍沒有違反《建築物條例》及《消防條例》,但筆者認為其有可能違反《教育規例》第4條(節錄)「其設計、建造、結構各部分的防火能力以及材料性質,須能合理確保佔用人的健康及安全」以及第5條「所有校舍無論何時均須維持令人滿意的修葺」。難道局方認為上述缺陷「令人滿意」?


校方有責任處理校舍隱患

筆者謹以一個涉及人命的案例(FACV 4/2007)作為警惕。一名小販準備開檔時,被一塊重達15磅的石屎塊擊中而死亡。石屎塊來自11樓僭建的露台簷篷,有35年歷史而且存在裂縫。


終審庭指出,建築物若因為缺乏適當保養而危及公眾安全,可構成「公眾妨害行為」。《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已明文規定處所佔用人須對訪客承擔「一般謹慎責任」,即「採取在有關個案中所有情况下屬合理謹慎的措施的責任,以確保訪客為獲佔用人邀請或准許該訪客到處所的目的而使用該處所時是合理地安全」。普通法中的疏忽侵權法亦指出佔用人須對訪客盡其「照顧責任」。


終審庭認為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採取行動處理看得見的裂縫,保障大廈旁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故裁定法團須作出賠償。學校作為教育場所,校方更應盡快識別及處理校舍隱患。


法庭的考慮要點

一旦因校舍安全問題而造成人命傷亡,家屬尋求民事索償時,法庭會考慮以下3點:意外是否合理可預見、校方有否採取合理措施防範意外、校舍缺陷與傷亡的因果關係。


以上述小學情况為例,假設手柄與水箱不幸擊中學生造成傷亡,法庭會審視它們本身有沒有缺陷、校方有沒有定期檢查與及時跟進有問題設施,以及傷者須否為受傷負責等。


校方若發現設施破損,其實可不花分毫,只需長期禁止學生接近受損設施就可以。筆者亦不清楚學校若得不到資助,本身財政儲備是否足以支付維修費用。不過這是先進地區公營學校的合理做法嗎?局方可以獨善其身嗎?


局方在政府財政充裕的情况下,竟然以僵化官僚慣例為藉口,罔顧個別學校需要,忽視師生安危。長遠而言,局方應完善維修津貼制度,讓校長教師無後顧之憂教導學生。


局長必須知行合一

至於城大事故,筆者並非建築專業,故不妄評。事發後,吳克儉表示將要求全港學校須檢視校內天台的綠化工程,強調師生安全是最基本要求。事實上局方亦理應盡快處理「低於標準校舍」的安全問題。


不少輿論把焦點放在入則規定。其實校方加建任何設施,均須仔細評估該設施有沒有潛在危險,必要時委託專業人士視察(可參考上述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


英國有一宗有關校舍設備物料的案例可供參考。受害人就讀中學,急步走過走廊,並用手擋住向她衝來的玻璃擺門(swing door)時,手穿過玻璃而受傷。法庭裁定校方須作賠償,因為校方已於20年前獲悉玻璃厚度不夠,容易破裂,卻沒有作出補救,漠視謹慎責任與照顧責任。


局方有不少可向外炫耀的成就,例如舉辦大型展覽、學生獲獎揚威海外、批出各類教育主題基金等等,卻涉嫌忽視最基本的校舍安全,以為符合明文法例規定便可心存僥倖,沒有盡力避免師生傷亡慘劇。法庭作出補償裁決,主要是維護社會公義及發揮警惕作用,而無法完全彌補受害者與家屬的創傷。


「金玉其外,敗絮其中」是筆者在中學時學會的成語。主事教育者理應明白箇中道理,防止香港教育步向如此倒退之路。


參考資料:林壽康、余惠萍(2014),《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香港:進一步

作者是教學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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