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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解釋唔到」 律師:無理由要事主簽紙長青網文章

2016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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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5月28日 06:35
2016年05月2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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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律師會會長熊運信表示,從未聽聞有保釋金被竊的事主,需要主動申明意願向警方追討賠償的做法。警署內發生失竊案,是刑事案件,警方在沒有調查結果前,「不可能亦不應該問其意願」,他認為警方應公開交代採用有關做法之目的,「家嘅理由解釋唔到」。


應早通知事主保釋金失竊

熊運信續說,「除非查明筆錢原來係由A夾萬放咗喺B夾萬,原來係一場誤會,才有理由事後問事主會否因受事件困擾想向警方追究,但家分明係刑事失竊案」。


他又指出,疑犯續保時理應有續保的權利,可立即取回其保釋金,惟警方在廖先生的事件上,並沒有讓他考慮及決定使用有關權利,反而要他另付一筆100元的保釋金,「警方有責任告知其權利,但家事主反而攞唔到保釋金之餘,要畀多筆新的保釋金」,熊認為警方應一早通知事主保釋金失竊,而非在續保期間提出,認為整個程序錯漏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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