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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蝸藤:名正方能言順——對香港前途決議文的幾點討論長青網文章

2016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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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5月21日 06:35
2016年05月2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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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方志恒和王慧麟聯同一批中青代泛民發表《香港前途決議文》,與方其後的解釋和王的長文一道,提出2047年之後香港前途通過「內部自決」的原則實現「自決權」的訴求。


《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該條不涉及主權,但卻適用於經濟與政治制度。換言之在法理上確實存在重新決定香港的經濟政治制度的機會,這也是「2047前途問題」的前提條件。


應當承認,在上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制定基本法的過程中,絕大部分港人都無法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聲音,更無法讓發聲有效。用今天的標準看,制定的過程是不民主的。強調這個事實的目的,不是為了否定基本法,因為基本法制定時受到當時的社會環境所制約,現在的年輕人不應該無視這種時代的制約而否定基本法的合法性;而是要闡明,現在的社會發展環境已經超越了當時那個時代,香港人有權且應當能夠廣泛、充分地民主參與討論和決定「2047前途問題」。故只要排除港獨的選項,社會各界提出對2047年的想像都是可以理解和值得鼓勵的,也應該充分和自由地討論。


沒否定港獨 或難得到北京認同

但是,我想指出決議文值得商榷的幾處問題。


首先,文章中把「自決」分為「外部自決」和「內部自決」,這相比籠統地談「自決」是一個進步。它主張「內部自決」而非「外部自決」,等於不支持港獨,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決議文沒有明確徹底否定「外部自決」,也沒有明確否定港獨的選項。這可能難以得到北京的認同。


一再強調排除港獨選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因為港獨既不合法(註1)也不可能。即將離開香港的沈旭暉說:「港獨的可行性都無限接近零……難道本土派不明白?當然不是。即使一個運動達不到本身綱領,卻往往有想像之外的效果。」(註2)如果以港獨作為籌碼是港獨派甚至革新派的真正想法,這是危險的,也超過了中國的底線。中國有「反枱離場」的能力,香港卻沒有這個資本。


宗主關係不適用中港之間

其次,解釋文把中國稱呼為「宗主國」,這既不符合實際,且在策略上會增加中國的疑慮。


中文的「宗主關係」(suzerainty)可以指3種情况:第一是殖民地與母國;第二是昔日大帝國中(奧斯曼等),中央政府與關係鬆散的半獨立政權(屬地)之間的關係;第三是「宗藩朝貢體系」中,「宗主」和「藩屬」的關係。


這3種關係都不適用於中國和香港之間。宗藩朝貢關係(如朝鮮等)屬「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自不用說。就算第二類關係,中國也不承認適用於中國。比如很多人認為中國在清朝和民國只擁有對西藏的宗主權,但中國強烈否認。中國更加不可能承認香港是中國的殖民地。香港的絕大部分土地(新界)都是租借給英國,到期收回天經地義,原先割讓給英國的香港九龍也通過條約歸還給中國。何來「殖民地」一說呢?根據我的看法,即便是以「母國」來稱呼,中國政府也不會接受,只會將兩者嚴格地定義為「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不要以為這只是無關痛癢的稱謂之爭。「名正言順」對中國政府而言極為重要。中國政府和藏人流亡政府(達賴喇嘛)之間談判的鴻溝就有兩點屬於「名分之爭」:第一,中國不承認流亡政府;第二,中國不承認西藏在1951年之前是一個「獨立國家」。雙方未解決這兩個問題之前,根本無法進行實質談判。


解釋文中又以奧蘭群島為例,但那同樣不恰當。奧蘭群島是瑞典和芬蘭的爭議領土,在國際聯盟(外部勢力)的保障下才確立為屬於芬蘭且可自治的地位。但香港是無爭議的中國領土。中國對國外勢力的干預也極為敏感。以奧蘭群島為例子,在中國看來,豈不是與黃之鋒主張「香港的前途要在國際舞台上決定」遙相呼應嗎?


「失去自決權」說法的爭議之處

第三,在解釋文和王文中提到:香港人「失去」了自決權,以及英國和中國「剝奪」了香港人的自決權。此說法的爭議之處在於,就算這種自決權是指「內部自決權」,它到底是港人已經享有或應該享有,但是被英國和中國剝奪的呢?還是港人根本從來沒有享有過,或者原先就沒有資格享有的。如果是前者,意味着中國做錯了,應該「撥亂反正」;如果是後者,那麼只能爭取中國賦予這種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分開不是沒有意義的。現在一般認為,公民權利屬於「天賦人權」,是公認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的;而政治權利不是沒有限制的,而且能實現多少取決於各國的實際情况,並沒有公認標準。湯家驊資深大律師最近對此作出過精要的解說(註3)。


正如王指出,英國在1976年聲明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同時,對自決權作出了保留,已經否認了香港可適用於自決的政治權利。故此,難以說香港「原先」就「應該」擁有這種權利。事實上,在1976年,香港已經被從殖民地名單上除名,香港人也沒有達到可以擁有「內部自決權」的標準(礙於篇幅無法展開),英國在法律上的這種保留在當時並無不妥。之後,中國繼承英國的主張,更沒有不妥之處。


所以,如果方、王等要求香港擁有自決權,並不應修正歷史,而是論證現階段的香港已經有資格且應該享有「內部自決權」,並要求中國「賦予」這種權利。對中國來說,這也是一個名正言順與否的問題。


註1:黎蝸藤,〈從國際法看港獨的不可能〉,4月15日,《明報》

註2:〈什麼人訪問什麼人:人生的下半場:另一條跑道〉,4月24日,《明報》

註3:湯家驊,〈實踐民主所不能忽視的元素〉,5月10日,《端傳媒》

作者是歷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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