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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業主告房委 要求分擔維修費長青網文章

201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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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5月11日 06:35
2016年05月1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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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柴灣的出售公屋峰華邨,與相鄰的居屋景翠苑共用部分設施。峰華邨有業主表示,當初房委會在峰華邨售樓冊顯示,景翠苑會支付設施的34%維修費,惟其後發現公契原來表明,房委會只需一筆過支付87萬元便相等於分擔未來所有維修責任。該業主認為有關條款不公,日前入稟高院控告房委會,要求高院頒令該公契條款無效,及要求房委會分擔維修費。


促頒令公契條款無效

原訴人為峰華邨秀峰樓一單位的女業主梁惠儀,被告為房委會。房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有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


入稟狀表示,房委會1991年於柴灣落成的3座相鄰樓宇,其中一座為居屋景翠苑,另外兩座為公屋峰華邨,景翠苑與峰華邨共用部分公眾空間及通道等。原訴於2000年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入原本租住的峰華邨公屋單位;當時峰華邨售樓冊顯示景翠苑會支付設施的34%維修費。惟根據公契,房委會一筆過支付87萬港元後,便相等於分擔未來所有維修的責任。


景翠苑業主立案法團於2014年時表示,以往在被誤導下以為要支付部分維修費,但其實毋須繳付,故日後亦不會再支付。


公契列明房會只一筆過付87萬

根據峰華邨的業主立案法團計算,每年維修設施及管理等費用不少於137萬元。原訴認為房委會一筆過支付的87萬港元維修費根本不足夠,該條款亦是基於錯誤的原則訂立,而且房委會的做法有違原訴的合理期望,加上峰華邨直至2002年仍由房署管理,原訴與其他住客簽署公契時,根本無從得知87萬元維修費是否足夠。


【入稟編號:HCA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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