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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台灣關係法」 與「六項保證」長青網文章

201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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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4月23日 06:35
2016年04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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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台灣關係法」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時任美國總統卡特簽署生效,以規範往後的美國與台灣關係。該部法律記載美國對台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維持台海現狀;在「無外交關係」的情况下,維持美台經貿關係;保障人權與台灣安全。此後,美國在台協會(AIT)代表美台新關係中的美方。


「六項保證」是指1982年7月美國列根政府對台灣作出的六項承諾,包括美國不會設下結束對台軍售的日期;不會改動「台灣關係法」的條款;不會在作出對台軍售的決定之前與中國協商;不會做台灣與大陸的協調人;不會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也就是這個問題必須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美國不會壓迫台灣和中國談判;不會正式承認中國人對台灣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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