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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離岸公司隱蔽如黑洞 公職申報利益須透明長青網文章

2016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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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4月20日 06:35
2016年04月2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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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巴拿馬文件」涉及香港部分,《明報》今日報道多名政商界人士在外地成立離岸公司,包括BVI公司的情况。不過,基於離岸公司的隱蔽性,報道只有離岸公司的表面資料,無法深入了解股東與業務營運;即使如此,情况仍然暴露公職人士若涉及離岸公司,可能有潛在利益衝突。離岸公司制度運行已久,以本港的自由港特質和優勢,不可能、也不應該堵絕。不過,為避免出現公職人物以權謀私,政府應該完善利益申報制度,公職人士若涉及離岸公司,例如可採取「兩級申報制」,盡量顯露公職人員的利益網絡,減少腐敗的風險。


唐英年劉皇發行會申報

並無離岸公司具體資料

今日本報的報道,關於長實和黃主席李嘉誠、恆基主席李兆基、演藝人員成龍以至澳門名人吳立勝等,由於他們涉及的離岸公司從成立、董事和披露的情况,未見任何不法不當之處,因此有關資料曝光,只能反映他們與不少人一樣,以較隱蔽方式營運生意或管理資產等。嚴格而言,就增加公衆對他們的了解,也極其有限。不過,其他兩名前公職人員的情况,即使以僅有資料,仍然反映一些問題。


據「巴拿馬文件」披露,前任政務司長唐英年當年的利益申報,值得討論。1997年回歸,唐英年是首屆行政會議成員,而在7月1日就任前13日,唐英年與從事地產業務的鄭維志透過本港一家秘書服務公司在英屬處女島成立離岸公司;據公司章程顯示,這家公司成立目的,包括投資股票、債券及地產市場等。直至2002年,時任特首董建華委任唐英年為問責官員,出任工商及科技局長,他在就任前3日辭任這家離岸公司的董事和退股,由家人接替。


文件只有這些資料。至於公司具體涉及什麼生意、資金情况如何,並無任何披露。唐英年涉及的離岸公司,在他任董事的5年內,本港地產市場波動,當年行政會議討論樓市政策時,唐英年是否有適當申報和避席,已經無法查究。這個個案,顯示唐英年申報持有離岸公司,卻沒需要申報公司其他成員或業務狀况,公衆根本無從監察,政府也不知道。若非「巴拿馬文件」披露,外界根本不知道唐英年的離岸公司拍檔,與地產有關。


劉皇發在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擔任行政會議成員期間,與其家族成員共同持有3家離岸公司,涉及物業買賣。同樣地,即使劉皇發在擔任行政會議成員期間,有申報持有離岸公司,卻一樣沒需要披露公司其他成員身分和具體業務。這在行政會議討論房地產政策時涉及的利益衝突,是否獲得恰當處理,現在劉皇發已經離任,也無從查核了。


本港就公職人士申報利益,一貫奉行自願申報原則,傳媒和公衆可以透過本地查冊系統,發揮對照監察。不過,大量事例證明,每當查到「離岸公司」的時候,監察功能就止步,因為離岸公司的董事、股東和資金等都無從追溯,申報制度恍似遇到陽光照射不到的死角,形同具文,失去作用。唐英年和劉皇發的個案,一定程度反映了這種情况。


公職人士知情掌握機密

應向特首披露離岸公司詳情

離岸公司除了企業營運,在金融世界更是投資理財的載體。因此,若說全面取締離岸公司或限制其營運,並不切實際,只能從強化監察着手,特別是對掌握和參與機要的公職人士,要有辦法應對他們涉及離岸公司的隱蔽實質。關於公職人士的申報制度,目前沿用的規定和要求,可以繼續實行。由於司局長掌握大量機密資料、行政會議成員參與機要,若他們涉及離岸公司,就應該多做一重申報。例如向行政長官申報公司的成員、股東和資金等具體情况,這部分資料可不公開,但是要讓行政長官知道,改變只要是離岸公司就宛如黑洞,無從知曉箇中情况的局面。


目前在離岸公司掩護之下,權力和知情權與監察正處於不對稱狀態。司局長和行政會議成員獲賦予權力,最重要是他們對政策的知情權,若作不當運用,可涉及巨大利益。因此,就他們的權力和知情權可能衍生的情况,都要置於可監察之下。在尊重離岸公司隱蔽性同時,只有行政長官知道司局長與行政會議成員的離岸公司「內情」(若有的話),對社會和公衆仍然保密,應該是合理和可接受的安排。愈多隱蔽,就愈有可能是腐敗之源,行政長官和政府應該完善申報制度,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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