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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萬元即追刑責長青網文章

2016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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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4月19日 06:35
2016年04月19日 06:35
新聞類別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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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昨聯合發布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及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其中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5000元(人民幣,下同)調整至3萬元。


新華社消息,昨天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5000元調整至3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


同時還規定,貪污、受賄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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