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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峰﹕正視港式金融排斥(二之二)長青網文章

2016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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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4月19日 06:35
2016年04月19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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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專家解決金融排斥的問題,都是優先處理銀行問題,讓每個個人、公司、群體、機構都能開立銀行帳戶,通過銀行進行存款、提款、轉帳等基本的現金交易。銀行不單是百業之母,它還是現代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金融中介。如果不能通過銀行調動資金,則社會便會以現金交易、滋長地下錢莊活動。解決金融排斥第二個問題是借貸,始於孟加拉的微型貸款(microfinancing),方便社會底層人士個體經營小買賣,就是突破這個禁區的創舉。至於儲蓄排斥,主要體現在退休的制度上,包括個人在退休前的儲蓄準備和社會退休保障。保險是比較少獲關注的範疇。


iBond萬元入場費 歧視低收入人士

香港開始討論金融排斥的問題,應該是銀行在設置櫃員機後大量關閉分行,令老年人不知所措。今天銀行依然沒有撥亂反正。在老年人佔多數的舊屋村和新界邊遠地方找銀行不容易。另一個金融排斥的例子是銀行向低存款客戶徵收費用。露宿者缺乏住址證明不能開銀行帳戶,也是金融排斥。特區政府亦犯過金融排斥的錯誤, iBond設最低投資金額1萬港元,低資產人士不能受惠。但特區政府沒有認識錯誤,今年7月發行的新一期iBond,很肯定會重犯。


香港金管局在2013年推動銀行簽署了「公平待客約章」(Treat Customers Fairly Charter),標榜「以客為本」。但實際情况差強人意。銀行待客依然大細超,不單揀客,還不解釋原因主動終止客戶帳戶。不要說敏感的公眾人物,就算新來港人士,要開個銀行帳戶難似登天。個人如是,公司也相同。新公司開銀行帳戶固然諸多刁難,銀行業務不突出(沒有借貸記錄)的公司,銀行認為是虧本生意,也會結束其帳戶。早前黃之鋒的遭遇,再次印證銀行考慮的已經不單單是商業因素。


銀行不應擁拒絕客戶絕對權力

銀行是否有權肆意拒絕任何個體或組織開戶?法律要求金融機構不能讓政府或國際組織公告「黑名單」上的個人或組織(例如聯合國的恐怖分子名單)開戶。香港法規要求對一些敏感的個人及組織作進一步的盡責調查,沒有說不給這些人開銀行帳戶。銀行不是純粹商業機構,不應該擁有拒絕客戶的絕對權力。如果銀行懷疑某個客戶的身分、資金或交易有問題,應該按程式報告給有關的執法機構。讓執法機構偵查、搜證甚至起訴嫌疑人物。國際間成立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FATF)這類組織,就是負責這些工作。


港金融發展有違國際共融潮流

現代社會的金錢交易,是強調有迹可尋(traceable)。通過銀行系統進行的交易,都是有迹可尋。現在大家在熱議的互聯網金融,其中的區塊鏈(Block Chain),是製造比特幣的技術,威力就在於錢自出生後所有交易都一直被記錄。現金或通過地下錢莊的交易,不留痕迹。從社會治安的角度看,政府應該把所有民間的金錢來往納入銀行系統。通過銀行系統監察嫌疑罪行,遠較別的途徑容易、有效。世界的趨勢,是走向金融共融。香港的銀行,則走向金融排斥。這個發展,不利香港發展,必須正視、處理。


mfchan@nobleapex.com

御峰理財董事總經理

[陳茂峰博士 峰哥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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