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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18條內容長青網文章

2016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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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4月13日 06:35
2016年04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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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徵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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