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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立:個人無法違憲 法律才會違憲長青網文章

2016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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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4月02日 06:35
2016年04月0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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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最近有本地跟司法相關的高官,指香港平民的行為,有可能違反《基本法》。如果基本法是個憲制文件,即是一種憲章。以收受全港納稅人稅金作為薪金的高級公職身分,不該公然發表如此無視憲章定義的言論。這個行為已經進一步瓦解市民對香港政府的信心。


「憲章」源自拉丁語「constitutio」,意思是「規章」,約束組織行為的規章。而一個政府的憲法,則是約束政府的規章。


憲章規定的是政府必須遵守的規則。它規定了政府有什麼權力,政府不會擁有憲章容許外的權力。憲章規定政府不能做什麼事,憲章禁止政府做的事情,政府就沒有權力去做。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如果被法庭認為是違憲,則政府是不能執行這些法律。憲章約束的東西,全都是公共權力。平民如果沒有公職,就不是公共權力。


所以,例如立法機關通過了一條法律,那條法律有可能影響言論自由,而憲章中規定政府要維持言論自由,則可以申請違憲審查。一旦法庭判定該法律違憲,則政府會因為不能執行而失效,除非修改憲章,而修憲的門檻,遠比通過法律為高。


憲章管制的對象是政府、是法律,而不是平民。刑法管制平民做事,憲章並不能限制平民做事,平民的行為無法違憲。憲章管制刑法,刑法管制平民,平民要遵守的是刑法,更不會有任何人因為違憲而被執法機關執法。違憲只會導致政府不能做某件事、不能實行某條法律。


政府作為整體會違憲,法律會違憲,平民不會違憲。再強調一次,政府作為整體會違憲,法律會違憲,平民不會違憲。因為非常重要,所以說兩次。


香港的中小學課本,沒有說清楚「憲法」是什麼,導致很多人就這樣接受了這種一廂情願的猜想。但作為成年人甚至已經去到中年,我們不能也不該把自己的知識還停留在小學時代,把憲章理解成刑法,甚至認為「執法機構可以對違憲的平民執法」,直接是違反常識。


我們政府長年花了這麼多資源去「推廣基本法」,但是卻是連憲章是在約束政府、約束法律,而不是約束平民這個常識,都無法普及。甚至連主張推廣、覺得推廣基本法很重要的人,以及有決定這些資金該怎樣花的人,自己也不清楚,這些資源無疑已經是付諸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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