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羅致光:「全民退休保障」所產生的含糊不清概念長青網文章

2016年03月29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3月29日 06:35
2016年03月29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前言

退休保障政策的討論在香港經歷數十年。近10多年坊間出現了「全民退休保障」的名稱,好處是可以讓社會聚焦的討論;但卻產生了不少概念上含糊不清之處,導致不少的討論,由具體方案的分析,很快便跳到意識形態及價值觀層面,更容易出現不少意氣之爭,甚至將退休保障政策的討論,提升至政治影響力的角力。


雖然「全民退休保障」已成為香港的常用辭彙,我們是揮之不去的,但我仍希望大眾能就這個辭彙多些了解,及其可能出現混淆之處,在使用時要加小心。這會有助於香港在此時此地,就退休保障的討論中獲得一些成果,以改善現時及將來世代長者的退休保障。


「全民退休保障」的概念

在香港,所謂「全民退休保障」是源自英文的「retirement protection」 與「universal pension」的混合版,即「退休保障」與「全民退休金」的結合。理念上,「退休保障」有多個方法,如世界銀行用的5條支柱,透過法定供款而支付的「全民退休金」只是其中一條可能的支柱(註1),亦是不少已發展及發展中國家均常用的方法。而「退休保障」在已發展國家中被視為一種基本人權;但要獲得「退休保障」,不一定亦不能單靠「全民退休金」,如新加坡和澳洲便沒有設立「全民退休金」,而如坊間所提及的「全民退休金」只是每月3000至3500元不等,表面上亦不能為大部分長者提供足夠的基本生活保障(註2)。某程度上,「全民退休保障」作為「退休保障」與「全民退休金」的混合版,便給人一個似是而非的印象:「全民退休金」是一個基本權利,取代了「退休保障」是一個基本權利,更以為「全民退休金」便可以為全部長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當然,全民都應獲得基本生活保障是一個基本人權,甚至可以說「全民退休保障」是基本人權,但不等於說「全民」獲取一個劃一金額的「退休金」是一個基本人權。容易令人混淆之處,便是在香港大多數說「全民退休保障」時,都是指「全民退休金」,所以很多人都深深地認為「全民退休金」就是基本人權。雖然沒有人刻意偷換概念,概念卻不知不覺地被「轉」換了。


「退休金」的概念

第二個令人容易混淆的概念便是「退休金」的辭彙。顧名思義,「退休金」是一個人因年齡由某崗位退下來所獲發的「退休金」;而「退休金」可以是一筆過、分期給付,或是按月給付。在其他設有「全民退休金」國家的制度,大多是任何公民到達某一個指定年齡如65歲,便可領取每月的「退休金」,與實際是否由工作崗位退下來,並沒有任何實質的關係。從來沒有「上崗」的人士,都可領取全民的「退休金」。這些國家的「全民退休金」大多數都有一個安排,只要一個公民曾經供款達某一個年數,在退休時在國外生活,仍可獲取一個基本的退休金。


但如果制度的設計中,一個巿民不論供款有多久,退休後在境外生活,都不獲發有關金額,亦即是退休都不一定有「退休金」,稱之為「退休金」便有些不對稱。再者,稱這制度中的供款為「供款」亦不對稱,稱之為某種「特定稅」則較為合適。前港督彭定康在1994年諮詢文件中的「老年退休金」,領取的條件除了是65歲外,其他條件與高額高齡津貼(下以俗稱「生果金」)一致。不過,金額則由當時普通高齡津貼的450元(註3)提升至老年退休金的2300元,毋須經濟審查。而領取生果金的條件便要在香港生活,有每年離港日數限制。簡而言之,彭定康的方案,不應稱之為「退休金」。因為不論巿民「供款」多久,退休後到境外生活,便失去領取資格。所以,彭定康的方案實質是一個「優化生果金」,加上一項指定用途的「薪俸稅」,更是一個沒有免稅額的「薪俸稅」。若大家細看現時坊間被稱之為「全民退保」的方案,都是源於彭定康方案。在領取條件方面,除了有部分沒有清楚說明境外生活可否領取外,大致上與彭定康方案相同,亦即是與70歲才可以領取的生果金一致(除了年齡外)。


亦可能是上述原因,在香港近年坊間不少的「全民退保」方案中,都沒有用「退休金」這個名稱,如爭取全民退休保障聯席(下稱聯席)稱之為「全民養老金」,或是周永新團隊2014年顧問報告內所述的「老年金」,便是要避免中文「退休金」可能產生的意義混淆。不過,這些方案都是用「供款」來描述有關融資方案,而非其本質是一項指定「稅」收。


◆結語

全民獲得基本的退休保障,應是基本人權。但說「全民退休金」是基本人權,便是「轉」換了概念。坊間的全民退休金方案,不稱之為「退休金」,在概念運用上是適當的;可惜大家都認為它們是「退休金」,在論述間亦不知不覺中,「轉」換了概念。若我們要稱這些方案是「退休金」,便亦應視生果金為一種「退休金」了。如此說來,香港豈不是已有所謂「全民退保」了嗎?大家在爭論什麼呢?


◆註1:其他4條支柱包括由政府一般稅收支付的社會保障(如香港的綜合援助、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齡津貼),私營管理的強制職業退休供款計劃(如香港的強制公積金),自願供款計劃及儲蓄,及公共服務、家庭及個人資產

◆註2:在香港的制度中,作為給予有經濟需要長者一個基本生活的綜合援助,在2015年6月,平均每名單身長者可領取5548元

◆註3:普通高齡津貼的年齡條件是65歲或以上,需經經濟審查,1994年初金額為每月450元;高額高齡津貼的年齡條件是70歲或以上,毋須經濟審查,1994年初金額為每月510元

作者是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