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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旅遊事務署表示,旅客如因關鍵旅行社結業而損失外遊費,即使其旅行團預定出發時間早於旅行社結業時間,也受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
旅遊事務署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出,《旅行代理商條例》和《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規則》並無規定旅行團出發時間不能早於旅行社結業時間。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特惠賠償的旅客,須持有已加蓋印花的外遊費收據正本。
如旅客所持單據顯示旅行團出發時間早於旅行社結業,為保障賠償機制免受濫用,基金委員會秘書處會要求申請人提出額外證據,例如旅行社發出的轉團、取消旅行團、保留團費通知書或其他有力佐證,以證明旅客並無獲得旅遊服務。
旅遊事務署表示,旅客如因關鍵旅行社結業而損失外遊費,即使其旅行團預定出發時間早於旅行社結業時間,也受旅遊業賠償基金保障。
旅遊事務署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出,《旅行代理商條例》和《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規則》並無規定旅行團出發時間不能早於旅行社結業時間。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特惠賠償的旅客,須持有已加蓋印花的外遊費收據正本。
如旅客所持單據顯示旅行團出發時間早於旅行社結業,為保障賠償機制免受濫用,基金委員會秘書處會要求申請人提出額外證據,例如旅行社發出的轉團、取消旅行團、保留團費通知書或其他有力佐證,以證明旅客並無獲得旅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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