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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祖明思捷「分手費」被徵稅 上訴駁回長青網文章

2016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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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3月25日 06:35
2016年03月25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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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財務匯報局主席潘祖明2008年辭去思捷環球(0330)副主席及財務總裁之職,獲發6個月代通知金,以及一筆估值逾5200萬元的款項及認股權。稅局就有關款項向潘祖明徵收790萬元薪俸稅,潘不服向高院上訴,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潘敗訴。


潘祖明於1999年加入思捷,除財務及法律工作,同時亦負責投資者關係,他於2008年7月辭任副主席及財務總裁。潘祖明一方早前在庭上透露,當年是被時任主席高漢思要求離職,雙方經談判後簽署「分手協議」,潘同意放棄其權益,思捷則賠償潘6個月代通知金,潘可得估值逾5200萬元的款項及認股權。


潘祖明一方認為,有關得益與潘在思捷的職位無關,而是源於他離職時所簽署的「分手協議」,故有關得益只屬賠償性質,不應該被徵稅。


惟法官不認同上述觀點,指思捷早於2003年及04年已有給予潘認股權,目的是回報他工作上的表現,以及鼓勵潘繼續為思捷服務,而有關利益的性質,不會因為潘離職而改變,故有關利益仍屬應課稅額,遂駁回潘的上訴。


【案件編號:HCIA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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