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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反競爭 訟費競委會支付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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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0月20日 21:35
2010年10月20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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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報過去一連兩天報道各界對《競爭法》立法的顧慮,如商界擔心法例會打擊中小企生存空間,又有擔心部分壟斷市場的公共機構不受規管。主責推銷《競爭法》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蘇錦樑,一一回應上述問題,他強調:「《競爭法》是幫中小企的,如果說立法有利反競爭,是於理不合!」

《競爭法》容許私人興訟,而且任何人可向競爭事務委員會投訴,工商界擔心有企業或藉此打擊對手。另外,競委會可與反競爭的公司和解,對方只需賠償1000萬元即可了事,有指最終會出現有錢人可以反競爭的「鋤弱扶強」情况。

不逾1000萬罰款只針對輕微違規

蘇錦樑指出,《競爭法》第二行為守則是針對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進行反競爭行為,守則對象除了有一定的市場佔有率外,資金及技術投入亦屬高門檻,故中小企觸犯的風險相當微;至於第一行為守則是針對商戶透過協議妨礙競爭,他說:「有中小企問我,如果職員與其他公司職員合謀定價是否犯法﹖對,是犯法的!因為公平競爭的原則不論是大企或小企都要遵從。」

罰則方面,競委會在展開法律程序前,可以向違反行為守則的人發出違章通知書,對方只要支付不超過1000萬元的罰款,就可換取競委會終止調查或控告。蘇錦樑指這個安排是針對輕微違規情况,目的是保障中小企。至於嚴重反競爭個案,則會交由競爭事務審裁處審理,最高罰款可達違規公司年度全球營利的10%。

投訴人負擔判決後索償費

為免中小企擔心負擔不起訟費而不敢舉報大財團,蘇錦樑稱條例賦予競委會及審裁處權力,在收到投訴後可展開調查及審理個案,費用由競委會支付,及至判決後進行「後續」訴訟追討賠償,有關的訟費才由投訴人負擔。

四大原則決定豁免公共機構

另外,香港目前有逾500間公共機構,當中有不少被指壟斷市場,「與民爭利」,如貿易發展局、生產力促進局等。蘇錦樑指各政策局現正檢視轄下的公共機構哪些應受規管,最快會在明年初將建議規管的名單提交立法會審議,而競委會在制訂相關指引時,亦會諮詢公眾及業界,不會強行「上馬」。

他強調,政府會根據四大原則決定哪些機構獲得豁免,首先是市場上有沒有競爭,「如果根本無人爭,管來都沒有意思」;其次是有否影響市場效益;再者是機構的業務會否直接影響公共服務;最後是機構是否有強而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明報記者 陳雪玲

(競爭法剖析 - 系列三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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