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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德根子上訴 阻前妻分產四成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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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0月19日 05:35
2010年10月19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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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富商邱德根的七子邱達文與前妻離婚案,上訴庭去年裁定計算贍養費時,應把前妻與他同居10多年的日字計算在內,下令他支付3600萬元。邱達文不服判決昨向終審法院上訴,表示與前妻婚齡只三載,前妻不應分得其四成財產。

終審法院昨同時處理另一宗裁定夫妻應平分財產的離婚訴訟,終院會就如何釐訂夫婦離婚後的「平分財產原則」當中牽涉準則作定奪,與案的資深大律師David Pilbrow指出,兩案會對本案離婚法有重要影響。

須支付3600萬 上訴終院

現年85歲的遠東發展主席邱德根有8名子女,邱達文(43歲,下稱邱)排行第7,下有一弟。邱達文與馬來西亞籍妻子1985年在英國讀書時熱戀及同居,1997年在拉斯維加斯結婚,2000年妻子返回馬來西亞娘家,雙方於2004年協議離婚。

上訴庭早前指邱達文與前妻早年長時間同居,該段時間亦應計算在內。但代表邱達文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指出,當年兩人只是以學生身分住在一起,畢業後已各自回家;婚前數年,兩人關係更曾出現膠着,邱達文曾與一吳姓女子過從甚密,更達談婚論嫁階段,只是最後選擇了前妻,在婚後才開始支付前妻的開銷,並給她兩張信用卡,由此可見,所謂10多年的同居生活,與夫妻生活大相逕庭。

原判婚齡3年 上訴庭計同居判15年

原訟庭裁定兩人婚齡只3年,前妻只可獲一筆過770萬元贍養費,但上訴庭反指離婚夫婦分配資產時,應同時考慮同居時段,認為兩人共同生活至少15 年,且邱達文更隱瞞約6000萬元資產,因此前妻可得到兩人資產中的四成,即約3600萬元。

另一宗牽涉平分身家的離婚官司,夫婦身分並無公開,代表前夫向終院提出上訴的資深大律師David Pilbrow指出,英國案例雖認為在男方出外掙錢、女方料理家務,離婚時仍應公平分配資產,但香港與英國社會面貌不同,且實際分配時仍應以夫婦的行為作決定﹕「假如女方只顧打牌行街,那麼是否仍應『五五對分』?」惟代表前妻的一方回應指出,世界各地均視婚姻為一種伙伴關係,雙方地位平等。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FACV16/08、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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