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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轉客資料網上起底擬列刑事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19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0月19日 21:35
2010年10月19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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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針對八達通轉售客戶資料圖利,私隱公署調查後卻如無牙老虎的荒謬情况,政府昨日急急提出修例以「三招補鑊」,包括訂明資料使用者日後未經授權而出售或轉移客戶資料予第三者,會面臨刑事檢控。另一邊廂,針對近年網民透過「人肉搜尋」,把個別人的資料在網上公開的行為,政府建議同樣列為刑事化。

政府昨日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多項修訂建議,包括在未經客戶同意下轉移個人資料,可判監3年及罰款50萬元;若客戶表明不同意亦出售資料圖利,罰款會更重,可判監5年及罰款100萬元。另外,建議亦加強私隱專員公署權力,可向受屈人士提供法律援助,追討賠償。

須容許市民拒供資料作直銷

政府亦建議,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要向當事人說明資料會用作直銷活動、可以轉移予哪些人、哪類資料會被轉移等,資料管理者更要容許當事人選擇「不同意」(Opt-out)將個人資料作直銷。不過,公民黨余若薇認為政府應以「opt-in」(即由客戶主動同意提供資料)供市民選擇:「我有興趣,我便會剔那個格仔,說我想要。」

余若薇倡「opt-in」 主動同意

另一邊廂,政府的諮詢建議同時針對近年網上出現的「人肉搜尋」行動,即網民透過蒐集資料,把他人資料公諸於世。政府建議,若有人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取得的個人資料,以從中取利或作惡意用途,將會列為刑事罪行,當中惡意用途定義為「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包括對感情的傷害」。

惡意用途包括「感情傷害」

曾遭「網上起底」的受害者表示,非常歡迎當局將此行為刑事化,認為可保障個人資料。他指出,雖然受害人現時可透過民事索償,但小市民沒有財力打官司,令公義不能伸張,而政府建議的罰則具阻嚇,相信可防止愈見嚴重的「網上起底」欺凌行為。

他又以過來人的經驗大嘆,自從遭人「起底」後,社交和心理健康受極大影響,「試過一年後,我在街上仍然被人認出,甚至影響與同事的關係」。

不過,「網上起底」是否一定犯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補充,日後界定惡意披露他人資料罪行時,會參考英國做法,引入合理的抗辯,避免令一些輕微的侵犯私隱惡作劇也變成刑事。政府會就建議諮詢兩個多月,計劃於本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

未獲調查檢控權 私隱專員失望

對於政府未有授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處罰嚴重違反保障資料的機構,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失望,並希望政府考慮設立拒收直接促銷電話中央登記冊。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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