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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署第三度放生八達通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19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0月19日 21:35
2010年10月19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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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八達通公司早前被揭發出售客戶個人資料圖利逾4000萬,私隱專員公署昨日公布調查報告,裁定八達通違反3項私隱守則,包括收集過度資料,然而公署指基於現行條例限制,八達通毋須受罰。政府為堵塞法例漏洞,同日建議以3招修訂《私隱條例》(詳見A7版)。另一邊廂,報告亦揭發八達通容許信諾環球以八達通名義推銷保險,屬「欺騙顧客」,有議員促請警方調查。八達通公司今天會回應事件。

另外,金管局昨日亦公布八達通中期報告,揭露公署自2004年起兩度收到有關八達通不當處理資料的投訴,但最終均放生八達通(見另稿)。

私隱專員蔣任宏昨日召開記者會,公布調查八達通的結果。他指出,雖然八達通收集客戶資料屬合法,但收集及使用資料的過程中,卻違反了3項私隱守則﹕

1)收集過度的個人資料,如身分證號碼及出生年月;

2)未有切實可行步驟,確保客戶知悉個人資料或會被轉移;

3)在沒有客戶同意下將資料轉售圖利。

蔣任宏否認放生 指無權懲處

蔣任宏表示,雖然八達通違反條例,但公署認為八達通持續或重犯機會不大,加上對方上周四已簽署承諾書,表明兩個月內會徹底銷毁過度資料,及改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等,故公署決定不對八達通發出「執行通知」(即要求違規者立即停止侵犯私隱的命令)。不過蔣任宏強調,公署並非「放生」八達通,只是基於現行法例,公署亦需在違規者「持續違規」下才能發出執行通知,他說事件突顯公署權力不足,期望政府修例後,公署對違規者有權起訴及懲處。

准信諾借名賣保險屬詐騙

就違反3個私隱保障原則,報告指八達通在營運日日賞計劃時,本應收集私隱度較低的資料如電話、地址已足夠,但八達通卻收集了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等過度資料;而「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中,印刷字體屬不合理的細小,條款並不清晰,客戶未能確定可使用資料的人士,酌情權全在八達通。

另一方面,八達通在與保險公司信諾合作時,容許對方的電話銷售員以八達通名義售賣保險產品,蔣任宏批評,由於客戶收到推廣電話時,並不知個人資料已被轉移,他直言:「這樣做其實客戶已受騙。」至於會否轉交警方調查,蔣任宏未有回應;警方發言人則表示不作評論。

首席個人資料主任李兆昇則補充,雖然信諾以八達通名義致電客戶,但客戶若因而購買保險,「最終都會知道是信諾」。他說由於信諾已刪除有關資料,公署認為毋須再作調查。

議員倡警主動調查

社民連主席陶君行批評,私隱專員公署花大量公帑,查出八通達公司與信諾的合作有欺騙成分,就應該主動行動,還市民公道。他稱,若公署未有行動,社民連不排除報警,告八達通公司欺騙;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則希望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主動調查。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一般欺詐罪要滿足兩大元素才能定罪,包括被盜物件必須有價值,以及蓄意盜竊。在八達通事件中,公司在未有通知客戶下轉售資料,是否等同欺騙,可能會惹來法律爭拗。

另外,早前同樣被揭發轉移客戶資料的4間銀行及3間電訊公司,有否違反私隱條例,公署表示仍在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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