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律政司去年初獲高院批出許可,起訴兩批前年在旺角佔領區清場期間涉違反禁制令者刑事藐視法庭,其中17人去年9月因為政府律師「甩轆」而獲撤控,律政司其後重新入稟。另一批包括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在內的20名被告,昨指律政司犯同一錯誤,並在透過申請修改案情及重發傳票時再「甩轆」,未有在限期前繳付所需的2.09萬元手續費,要求高院頒令撤回傳票。
黃之鋒岑敖暉等被控
律政司去年4月處理違反禁制令者刑事藐視法庭時,未有按程序在獲批許可後14天內,發出「聆訊原訴傳票的預約時間通知書」(下稱排期通知書)。律政司於去年7月向高院申請修改案情許可,並獲法庭批准,律政司隨即重新獲得14天向該20名被告發出排期通知書。
指未交手續費 申撤控
代表部分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出,由於律政司未有在獲批許可後的14天內發出排期通知書,故該許可已過期,而7月提出的申請並非新的申請,故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批出新的許可。代表部分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 律政司並未根據《高院法院費用規則》,在限期前為該次修改所提交的單方面申請書繳付所需的2.09萬元,故該修改申請從未正式啟動。另一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則指出,律政司刻意向法庭隱瞞需再次申請許可的原因。
律政司:不需為申請書付款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出,律政司已為原訴傳票付款,故不需再為單方面申請書付款,又指律政司並沒有從7月的申請中獲得好處,加上法官理應知道案件的情况,故並沒有隱瞞法庭。余又指出,民事藐視法庭可引用《高等法院規則》在限期屆滿後仍可獲延長限期,而刑事藐視法庭與民事藐視法庭的做法理應相同,故該規則應可引用在本案。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MP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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