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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之所以有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完善的監管制度絕不可少。但對於P2P網貸業務,監管機構至今仍未制定清晰的規管。金管局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P2P網貸覆蓋多種潛在業務模式,須視乎個別案件作考慮。若以最基本的P2P網貸,即「個人對個人」網貸,由於相關平台並不接受存款,故原則上不受《銀行業條例》規管;同時進行放債活動的是個人而不是企業,故貸款人亦不受《放債人條例》監管。
不受銀行業和放債人條例規管
另根據證監會於2014年發出的《有關可能適用於眾籌活動的法規及眾籌活動風險的通知》,P2P網貸屬眾籌的其中一種類型,惟當局對眾籌公司的監管,須視乎其業務是否構成「受規管活動」而定。換句話說,P2P網貸業務目前在本港,仍沒有特定的監管機構或條例規管。
不過據了解,政府將加快金融科技監管的步伐。據悉在一眾金融科技中,支付將是金管局首要處理,P2P及眾籌的規管則是下一步,且由於P2P網貸亦涉及眾籌,故P2P及眾籌或牽涉為集體投資計劃考慮,監管機構也正就此討論及進行深入研究,不希望過嚴的規範以限制行業發展。
不受銀行業和放債人條例規管
另根據證監會於2014年發出的《有關可能適用於眾籌活動的法規及眾籌活動風險的通知》,P2P網貸屬眾籌的其中一種類型,惟當局對眾籌公司的監管,須視乎其業務是否構成「受規管活動」而定。換句話說,P2P網貸業務目前在本港,仍沒有特定的監管機構或條例規管。
不過據了解,政府將加快金融科技監管的步伐。據悉在一眾金融科技中,支付將是金管局首要處理,P2P及眾籌的規管則是下一步,且由於P2P網貸亦涉及眾籌,故P2P及眾籌或牽涉為集體投資計劃考慮,監管機構也正就此討論及進行深入研究,不希望過嚴的規範以限制行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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