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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生:回應《明報》2016年1月21日刊載的文章長青網文章

2016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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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2月15日 06:35
2016年02月1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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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明報》觀點版於2016年1月21日刊載以〈支持推行律師統一執業試〉為題的文章涵蓋多項有關法律教育的事項,包括所有實習律師將在2021年應考的律師統一執業試(CEE)。本文的目的是澄清該文章提出的一些事項,並就香港律師會(以下簡稱律師會)在2016年1月6日及11日發表的決定,解釋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下簡稱大律師公會)的立場。


「預留PCLL學位予J.D.畢業生」說法失實

首先,文章引述了一些法律學生對大學法學博士 (J.D.)學位的意見,看來該等法律學生對J.D.學位有些誤解。J.D.學位當然不是真正的博士學位,而是一個專為已考取至少一個非法律本科學士學位的人士而設的法律學位。大學通常允許學生在完成某個學科的學位課程後,以一個較短的時間來進修另一個學科的學位課程,法律課程亦不例外。事實上,早在J.D.學位出現之前,香港大學已允許學生在畢業後以兩年時間完成法學學士(LLB)學位課程。和LLB一樣,J.D.課程的目標並非只是作為法學專業證書(PCLL)課程的踏腳石。毫無疑問,J.D.課程出現之後,會有更多法律專業畢業生符合申請PCLL課程的最低資格。但必須謹記的是,任何擁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法律學位的學生,都有申請PCLL課程的資格,雖然由於海外的法律學位課程大綱及所修的學科往往跟本地存有差異,因此擁有海外法律學位的學生必須通過法學專業入學資格某些科目的考試,以確保他們具備PCLL課程必要法律領域所需的法律知識。即使香港沒有J.D.課程,法律學科以外的畢業生一樣可以在海外考取法律學位,或以較短的時間在本地大學考取LLB學位。


根據3所舉辦PCLL課程的大學學術委員會向大律師公會提供的資料,有關大學預留PCLL學位予J.D.畢業生的說法是失實的。在所有的情况下,PCLL收生的準繩都是申請人的學術成績。唯一例外是,香港大學會預留10個兼讀PCLL學額予已符合最低學歷要求,而又在面試表現優異,及具有突出的法律實踐經驗或其他相關成就的學生。


令人遺憾的是,文章的作者並沒有查證大學PCLL所採用的入學標準,就單憑報道據稱來自一些身分不明的學生的錯誤信息了事。


倘過多大律師 不見得符合公共利益

誠然PCLL幾乎是晉身大律師行業的唯一途徑。可是,以律師情况而言,海外律師(認許資格)(OLQE)規則為那些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擁有法律執業經驗(一般為5年)的人,提供了另一入行的主要途徑。當然,如果採用OLQE途徑入行,考生必須通過律師會的OLQE。大多數採用海外學歷在香港申請入讀PCLL的人,其實都是香港的學生,為了各種原因選擇在外國完成法律學位。這些學生在外國完成法律學位之後,其實可以繼續進修,只要他們在外國取得必需的法律資格及經驗,便可申請報考OLQE,獲得認許成為律師。以這途徑取得香港律師資格需時較長,費用亦較高,但對於那些失意於香港PCLL的人,這不失為一個方法。


我們注意到,文章指出在英國,律師和大律師專業資格課程供過於求。然而,我們看不出英國這個情况對香港有什麼關係。大律師公會認為,雖然不應對大律師專業的入行人數設有任何不自然的限制,但若有過多大律師充斥市場,亦不見得符合公共利益。我們相信在律師而言,情况也不會有什麼分別。


根據文章提供的數字,近年考入PCLL課程的學生人數是每年約600多名。由於PCLL的及格率很高,每年通過PCLL課程晉身律師及大律師行業的人數約是600。每年新入行的大律師一般不超過100人,這亦和律師的就業市場情况有關。如果律師的就業市場情况差,則會有更多人入行為大律師,因為有人會因為未能獲得實習律師合同而加入大律師行列。當然,在律師方面,根據文章資料顯示,另外還有20%的人經OLQE入行為律師。


大律師公會認為,目前大律師的新入行人數有輕微供過於求的情况,但我們不會對此感到太大關注,因為市場競爭會令弱者逐漸淘汰。我們未聞律師行業有新入行人數不足的情况。


PCLL是專為法律專業而設

我們不認同任何人有公眾責任或義務確保有意成為律師的人都能夠如願成為律師。就如基於多種原因,例如中學考試成績沒有足夠的競爭力,一些希望考入大學的學生得不到大學取錄,最後亦是無可避免。


PCLL課程是專為法律專業而設的預備課程,不是通識教育的學術課程。如果學生無意成為執業律師,修讀PCLL對這些學生的意義不大。反過來說,如果進修PCLL課程後,學生因行業供過於求而無法入行,也是浪費資源。


如果沒有足夠的PCLL學額滿足法律行業的需求,我們認為大學應增加名額。我們留意到,根據文章引用的資料來源,大學曾提出增加PCLL課程學額以滿足需求,卻因律師會表示沒有足夠額外人手與資源對增加的PCLL學生進行監控而沒有付諸實行。我們認為這不是一個好的理由,因為課程由同一所大學主辦,就算同一課程的學生數量增加,所需增加的監控人手應是微不足道的。只有在有更多的主辦機構開辦更多的PCLL課程的情况下,監控的人手才需要大幅增加。無論如何,大律師公會認為,設定及評核一個全新考試所需的人手,肯定會比監控現有3間PCLL課程主辦機構所需的人手更多。


律師會CEE無法紓緩PCLL樽頸

我們注意到文章對PCLL提出了若干批評,認為PCLL造成樽頸,阻礙了一些有熱忱的學生進入法律界。我們要指出的是,律師會目前建議的CEE無法紓緩這種情况。必須記住,律師會建議參加CEE的學生必須獲認證為已完成PCLL課程,雖然不要求學生通過PCLL課程主辦機構的評估及考試。據我們所知,如果學生沒有通過考核,3所大學都無意認證學生已完成PCLL課程。因此,要求見習律師要通過CEE,實際上意味着學生要通過PCLL及新增的CEE。即使律師會能夠說服大學,讓學生在沒有通過考核的情况下仍可獲認證已完成PCLL課程,有關PCLL阻塞進入法律界的批評仍然存在。


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對法律實踐資格有不同的要求。今時今日,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要求考生具有法律學位或同等學歷。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更要求學生接受另一個職業培訓課程,讓考生得到一些做律師的基本培訓和技能,然後再接受在執業律師指導之下的訓練,才可以正式成為律師。當然也有一些司法管轄區,例如在美國某些州份,只要求學生在完成法律學位後通過考試。很明顯,需要職業培訓的理由是讓學生學習基本的律師行業技能,準備見習律師或實習大律師的工作。


PCLL的內在價值

在香港,PCLL課程是應發揮學生成為見習律師或實習大律師之前的強制職業培訓的功能而設計。學生在PCLL的過程中學習律師的基本技能,包括訟辯培訓、書寫意見書及會議的技巧和替代性糾紛解決技巧。我們的看法是,學生在訂立培訓合同或實習前先接受基本培訓,是非常可取,甚至必須的做法。這些技能通常是通過課程的功課進行評估,我們不認為一紙試卷足以測試這些技能的能力水平。


正是基於這個原因,香港採用強制職業培訓——PCLL,而不是僅僅要求學生參加並通過資格考試就可以在法律界執業。我們甚至以為,可能就是因為PCLL課程的內在價值,所以律師會建議,即使舉辦CEE,學生也必須完成PCLL課程。


沒指出利益衝突所在 無的放矢

律師會會長認為,根據現行制度,法律學院收取學費,提供實際上是職業資格考試的PCLL課程,同時又主持PCLL課程考試,本身已存在利益衝突。大律師公會認為這顯然是無的放矢。律師會會長沒有指出利益衝突的所在。如果問題出於收費,提供服務機構為該服務收取學費,與學生以消費者身分支付服務費兩者之間的話,則這種衝突完全不着邊際。事實上,如果律師會舉辦CEE的話,無疑也會向考生收費,就如OLQE的情况那樣。就算教授課程的機構同時是執行考試的機構,我們看不出當中有什麼利益衝突,這根本是所有學校和大學課程的普遍情况。和誰之間的利益衝突?如何產生利益衝突呢?


雖然我們完全認同對於入行的標準,必須給予業內的意見應有的重視,但我們仍要堅持,如果將誰能入行的決定權完全交付該行業的現有成員,業內人士與要入行人士之間就會出現明顯的利益衝突。


我們認為,如果任何人要加入律師專業,都得通過由律師會設定及評分的考試,顯然會產生潛在的利益衝突。在這方面,我們要特別向那些急於支持律師會CEE建議的人指出,律師會理事會與很多其他專業機構如醫務委員會不同的是,前者只是由律師(其中大多數是合伙人或律師行獨資經營)組成,沒有其他人士在內。所以,建議由律師會設定及評核考試自然而然會引起關注,憂慮考試會成為控制律師入行人數、窒礙競爭的手段。


統一考試 不表示新入行者有一致標準

對於應否為律師及甎峇j律師設定統一執業試,大律師公會持開放態度。採用統一考試的方法來決定能否入行的做法,並未得到普遍接受。以香港的醫生專業為例,學生只要在香港大學或中文大學獲得醫學學位,就可以成為醫生,毋須通過另一個統一考試。


必須指出的是,統一考試並不表示新入行的人之間有一致的標準,因為當中有些是成績優秀,有些只是僅僅及格。顯而易見,公眾利益要求新入行者必須達到起碼的標準。問題是,除了要新入行者通過統一考試,有沒有其他方式能達到這個目標?目前法律專業新入行者所參加的PCLL考試並非統一考試,因為每個PCLL課程提供者都有自己的課程評估和考核。目前的安排是,3間課程提供機構會委派同一外部考官,以確保課程和論文標準相若。沒有證據顯示,3間提供PCLL課程的機構之中,有任何一間的標準特別低,以致其學生即使通過了其評審,也未能符合法律界即大律師或律師的最低標準要求。


律師會方案顯然未經全盤考慮

當然,目前的安排運作良好,不代表我們不接受任何改善。然而透過統一考試,尤其是由律師會所提出的形式,可以帶來什麼程度的改善,卻十分值得商榷。我們認為,怎樣改變、應否改變,取決於多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歷史的因素、改變的成本、對學生的財務及其的影響、改變帶來多大的額外好處和對其他持份者的影響等等。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目前正在進行法律教育的綜合研究,CEE肯定是要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有關研究已經全面展開,許多關於建議的可行性的重要因素仍在商討中,例如大學作為課程供應及證明學生完成PCLL的機構所持的態度等,律師會卻認為這時候適合公布CEE,正是令大律師公會關注的原因。


問題不在於律師會是否有權要求或執行律師CEE,問題是權力是否經過妥善協商,然後正確行使。在這方面,妥善協商並不僅僅指宣布打算考慮舉行CEE,還包括建議中CEE的重要細節、其宗旨和目標等。令人遺憾的是,律師會以為可以偷步,在常委會完成研究、提出建議和決定之前,就宣布事在必行CEE的決定,搶先常委會的建議和決定,給人造成米已成炊的印象。同時,律師會提出的方案顯然未經全盤考慮,更遑論有充分考慮和審議其他持份者的意見和公共利益。


作者是資深大律師、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教育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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