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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1985年訛稱互租單位騙取租津約70萬元,3年前二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等6罪成立,同被判囚8月、緩刑2年。二人上訴被駁回,月初上訴終審法院獲判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終院昨頒下判辭,指無直接證據顯示二人曾交叉持有物業,二人各以真金白銀購入註冊為業主的單位,故即使他們互租對方單位並申領租津,並不構成詐騙。
麥齊光及曾景文原被控串謀詐騙、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等6罪。控方指二人於1985年6月8日分別與妻子聯名買下城市花園22E、21E樓上樓下單位,同日申請按揭。其後兩人互租對方單位,兩人於1986至90年間各申請租津26萬元及44.5萬元。
指互租物業已可合法申租津
雙方於1990及92年三度簽署授權書,同意對方以租客身分轉售租住單位。兩人分別於1990年12月及1992 年7月,以249萬及418萬元出售對方單位,並各自保留有關樓款。
雖然兩人分別是22E及21E單位註冊業主,但控方認為曾景文才是21E單位真正業主,22E單位則由麥齊光持有,換言之二人分別租住自己斥資買入的單位,詐騙政府租津。
區院法官陳仲衡認同控方說法,指二人同日買入面積及方向相似的樓上樓下單位、售樓後又各自保留樓款,故唯一的推論是,麥斥資買入以曾景文為註冊業主的22E單位,曾景文則斥資買入以麥為註冊業主的21E單位。惟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出錯,指案中已有證據顯示兩人乃自行斥資購入以自己為註冊業主的單位,不過上訴庭認為二人確實有交叉持有物業。
終院昨質疑上訴庭指二人有交叉持有物業的說法,認為案中根本沒證據顯示有上述安排,反指二人互租對方物業,已能合法申請租津,為何要偷偷摸摸安排交叉持有物業,終院認為交叉持有物業的安排不合理及不可能。雖然控方指二人均以他們的妻子名義租用單位,但終院認為二人不希望公開互租單位申請租津的做法,亦屬合理。
判辭又指出,二人在租住的單位中沒有經濟利益,而互租單位並非不合法。至1990年曾景文擬出售22E,但由於單位有租客,故曾景文與麥協議互相授權對方,出售對方的單位,令曾景文可出售空置的21E單位;至1992年麥亦出售了22E。
指原審誤解二人供辭
至於被原審法官指為交叉持有物業的證據、即二人為對方出售單位後保留樓款,終院認為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負責為二人準備授權書出售單位的律師及二人的供辭。惟終院表示,案中其他證供顯示,二人清楚向律師作出指示草擬授權書,互相授權對方出售單位及收取樓款,這亦解釋了為何二人保留出售單位後的樓款。
【案件編號:FACC2/15】
麥齊光及曾景文原被控串謀詐騙、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等6罪。控方指二人於1985年6月8日分別與妻子聯名買下城市花園22E、21E樓上樓下單位,同日申請按揭。其後兩人互租對方單位,兩人於1986至90年間各申請租津26萬元及44.5萬元。
指互租物業已可合法申租津
雙方於1990及92年三度簽署授權書,同意對方以租客身分轉售租住單位。兩人分別於1990年12月及1992 年7月,以249萬及418萬元出售對方單位,並各自保留有關樓款。
雖然兩人分別是22E及21E單位註冊業主,但控方認為曾景文才是21E單位真正業主,22E單位則由麥齊光持有,換言之二人分別租住自己斥資買入的單位,詐騙政府租津。
區院法官陳仲衡認同控方說法,指二人同日買入面積及方向相似的樓上樓下單位、售樓後又各自保留樓款,故唯一的推論是,麥斥資買入以曾景文為註冊業主的22E單位,曾景文則斥資買入以麥為註冊業主的21E單位。惟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出錯,指案中已有證據顯示兩人乃自行斥資購入以自己為註冊業主的單位,不過上訴庭認為二人確實有交叉持有物業。
終院昨質疑上訴庭指二人有交叉持有物業的說法,認為案中根本沒證據顯示有上述安排,反指二人互租對方物業,已能合法申請租津,為何要偷偷摸摸安排交叉持有物業,終院認為交叉持有物業的安排不合理及不可能。雖然控方指二人均以他們的妻子名義租用單位,但終院認為二人不希望公開互租單位申請租津的做法,亦屬合理。
判辭又指出,二人在租住的單位中沒有經濟利益,而互租單位並非不合法。至1990年曾景文擬出售22E,但由於單位有租客,故曾景文與麥協議互相授權對方,出售對方的單位,令曾景文可出售空置的21E單位;至1992年麥亦出售了22E。
指原審誤解二人供辭
至於被原審法官指為交叉持有物業的證據、即二人為對方出售單位後保留樓款,終院認為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負責為二人準備授權書出售單位的律師及二人的供辭。惟終院表示,案中其他證供顯示,二人清楚向律師作出指示草擬授權書,互相授權對方出售單位及收取樓款,這亦解釋了為何二人保留出售單位後的樓款。
【案件編號:FACC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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