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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歌手亮相他台被罰 無綫覆核勝訴 2013年被裁違例 官:通訊局行會非獨立無私「法庭」長青網文章

201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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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1月30日 21:35
2016年01月30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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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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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無綫電視(TVB)被指不准部分合約藝人在其他台「出聲」、說廣東話等,2013年被通訊局裁定壟斷藝人及歌手,違反《廣播條例》被罰款90萬元。無綫不服裁決向行會上訴,同時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通訊局決定。法庭昨裁定無綫勝訴,並指當局做法違反人權法中「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推翻通訊局裁決。無綫昨發聲明稱歡迎裁決。通訊局未表明會否上訴,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辭,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未來路向。


通訊局:徵詢意見決定上訴否

根據現行法例,持牌人被裁定違反《廣播條例》後只可向行政會議上訴。無綫一方在司法覆核聆訊時表示,通訊局針對無綫的指控儼如刑事調查,但無綫並無機會抗辯。此外,行會屬行政架構,處理上訴欠缺獨立和公正,故無綫未能在獨立無私的法定管轄法庭中受到公正公開審問,認為當局做法違反人權法。


無綫指無機會抗辯

林雲浩法官昨在判辭中裁定無綫被指干犯的《廣播條例》並非刑事罪行。林官指由於通訊局在反競爭行為的案件中,同時擔任調查人員、檢控者及法官的角色,會令人合理地擔心通訊局會否不受政策影響,獨立地根據法律及事實下決定,故通訊局並不能視作是獨立無私的「法庭」。


林官亦裁定,處理上訴的行會同樣不可視作獨立無私的「法庭」。林官同意無綫一方的說法,指行會是定立政策的機關,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行會在考慮上訴時須以施政或行政身分,而非以司法或類似司法身分處事,故行會的做法會影響其考慮無綫上訴時的獨立性。


指通訊局裁決違人權法

判辭亦指出司法覆核亦沒有完整的司法管轄權,去覆核本案中任何不穩妥的地方,認為通訊局針對無綫電視的決定,違反人權法;由於現有的上訴機制並不能保障人權法賦予無綫電視的權利,林官下令推翻通訊局的裁決。


通訊局於2013年裁定無綫壟斷藝人及歌手後,要求無綫通知有關歌手合約違規,以及向他們發聲明指出無綫不會限制歌手和藝人在本地其他電視台使用廣東話,但林官裁定通訊局無權作出以上要求。


亞洲電視於2009年向廣管局(通訊局前身)投訴無綫電視(TVB)壟斷市場,通訊局經過約3年調查,2013年公布裁決,指當時坐擁九成歌手合約的無綫濫用「支配優勢」,「以低成本囤積了大量藝員」,裁定無綫不准部分合約藝人在其他台「出聲」、說廣東話等4項指控成立,違反《廣播條例》。時任通訊事務管理局主席何沛謙批評,無綫限制藝員到其他電視台演出,但又無責任為他們提供其他演出機會。


【案件編號:HCAL17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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