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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湯顯明避過刑事檢控 廉署應追究違規責任長青網文章

2016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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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1月28日 06:35
2016年01月2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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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任廉政專員湯顯明任內在酬酢、餽贈、外訪等一些不當違規行為,律政司調查約兩年半之後,決定不對他提出刑事檢控,此事在檢控層面告一段落。不過,律政司表明不檢控決定是基於沒有充分證據,不應該被理解為律政司認同湯顯明的行為;事實上,關於此事的幾份調查報告,都認定湯顯明在當時廉署一些人協助下違規。廉署要找出違紀違規的職員,施以恰當懲處,讓市民確信廉署絕不姑息害群之馬,願意清理隊伍重新出發,重建市民對廉署肅貪倡廉的信心和信任。


無充分證據入罪

律政司決定不檢控

律政司就湯顯明涉及的情况,考慮過多項可能相關控罪,包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詐騙」、「索取或接受利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欺詐」和「經宣誓後作出虛假陳述」等。另外,律政司委託海外御用大律師提供獨立法律意見,最後因為刑事案門檻甚高,需要毫無疑點的證據,而湯顯明的一些行為雖然未符合公衆期望,不過,若要找到充分證據使他入罪,確實有難度。


例如湯顯明多次宴請內地有地位的政協委員,投訴認為他此舉有「延後利益」嫌疑,只是有關指控純屬推論,無法有充分證據證明宴請是出於賄賂的目的。至於酬酢超支,表面上湯顯明有繞過規定之嫌,不過,他作為專員有酌情權批准人均上限酬酢超支;至於分單,律政司指出無證據證明湯顯明獲告知把分開購買的酒水費用合計,便會超出開支上限,因而無法證明他觸犯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行。諸如此類,基於湯顯明的身分、當時廉署的規則規例未夠周延等,律政司結合獨立法律意見,認為若提出刑事檢控,並無合理機會可達至湯顯明被定罪的結果,因此決定不對他提控。


湯顯明是否被刑事檢控,事態十分敏感,會引起包括有沒有政治因素考慮等猜測。律政司約5頁半紙的詳細交代,梳理出湯顯明的行為可能涉及什麼罪行,而律政司和獨立法律意見的考慮都鋪陳出來,清晰顯示不檢控的脈絡和決定,完全符合邏輯。因此,有理由相信律政司的決定是嚴格按《檢控守則》辦事,讓證據說話,若證據不可接納和不可靠,無法做出合理推論,即是證據不充分,因而決定不檢控。檢控權是本港法治重要一環,從律政司的處理,顯示檢控權恪守獨立運作,未受其他力量影響。律政司對曾蔭權案和湯顯明案的處理,使市民對本港獨立辦案,秉持中立,不受干擾,仍然可以有信心。


湯顯明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不等於他的一些行為完全無問題。律政司的聲明特別指出,「今次律政司基於沒有充分證據的考慮不作出檢控,不應被理解為律政司認同湯顯明的行為或其中任何部分」。律政司長袁國強在交代情况時,特別指出不認同的是指管治和紀律兩方面。事實上,審計報告揭發湯顯明領導下的廉署,在酬酢、餽贈、外訪等違規之後,先後有3份調查此事的報告,包括特首委任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立法會帳目委員會報告和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報告,對湯顯明涉及的不當情事,批評力度雖有不同,但是都認定他的一些行為和做法有違規不當。事態對廉署內部規則規例的背離和踐踏,廉署必須追究,向社會人士昭示廉署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


有人協助湯違規

廉署應一併追究

另外,帳委會和獨立委會的報告都指出,湯顯明並非單獨行事,而是有其他人協助,使酬酢超支分單、餽贈和外訪安排等,都有人執行他的意志。還有是事態揭露之時,廉署公開交代,包括答覆立法會議員的查詢,有關餽贈禮物分類和價值總數曾經一改再改,顯示有人意圖隱瞞或誤導,淡化事態。這種行為,廉署絕對不應該容忍,要徹底全面調查,對違反規定、行為不當的人,無論是現職或已經離職,都要給予懲罰。


現任廉政專員白韞六表示會對違規不當做法,進行內部調查,若確定有人要負責,會施以紀律處分;不過,他透露根據一貫做法,內部紀律處分不會公開。當年白韞六接任未幾,即爆出這件事,起初他的處理相信基於信任下屬,不知道發布了一些失實情况,一度陷於被動,其後他主導處理,事態才返回常軌。白韞六就此事的切身經歷,應該感受良多,他應該把感受化為積極動力,徹底把潛伏在廉署的貪腐因子揪出來,要他們付出代價。基於社會對此事的關切,白韞六在日後內部處分有結果之時,應該考慮適當披露信息,讓市民知道廉署正式割離貪腐,回復為一支市民可信賴的肅貪倡廉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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