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周本欄就BNO護照的評論(1月13日),引來黃世澤先生(1月20日)和樂鞏南先生(1月25日)兩位的回應。樂先生直指黃世澤錯了,並引述2008年《明報》刊登的〈外交百科事件簿〉作為印證。樂先生所引述的5點,其實就是概括扼要地解釋了中國國籍法,以及BNO護照的性質和地位。
樂先生所引述的5點,已經非常清晰,但黃世澤先生未必信服。因為樂先生所引,只是代表中國官方的觀點,黃世澤先生可以另有所出,不跟隨和接受中國官方的觀點。
無論黃世澤是否接受中國國籍法,但都不能扭轉一個事實,就是BNO的緣起。BNO不是要建立英國和香港人的關係,而是要切斷跟香港人的關係,是英國和中國達成《中英聯合聲明》之後,在1985年通過的Hong Kong Act 1985的產物。如何看待這個產物,我講的,樂先生講的,黃世澤大概都聽不進耳,那麼我不妨引述劉慧卿女士於1994年10月12日在立法局內的致辭:「國籍問題雖然難以在《中英聯合聲明》中獲得解決,所以英國與中國以交換備忘錄的形式來處理這個問題。這份備忘錄是協議的附件,但並非協議的一部分。英方備忘錄承諾英國會廢除英國屬土公民身分,並以所謂BNO的英國國民(海外)身分取代。這種新身分不但毫無意義,而且意思含糊。擁有這種身分的人不能享有任何地方的居留權,也不能把這種身分傳給子女。這種身分只是略勝於一本旅遊證件。主席先生,對於許多香港人來說,英國國民(海外)(BN(O))的意思,就是『英國說不』("Britain says No")。」
劉慧卿當年形容為「英國說不」
如果劉慧卿女士以「英國說不」來形容BNO,那跟我所說的英國跟香港人切斷關係大概是同一意義。當然,卿姐當年在立法局對英國的決定,還是說得較為客氣,稱BNO是略勝於一本旅遊證件。至於如何略勝,卿姐並無明言,這大概可能就是黃世澤文中所言,在福島事件後,BNO護照持有人在日本獲英國領事館提供碘片,以及可以跟其他正式英國公民乘坐包機回港(個人相信乘客需繳足機票)。無論這是否出於人道和善用機位的原因,這些安排都是值得嘉許的行徑,但跟我們所理解的領事保護權卻相去甚遠!而無論是中國版本還是英國版本,都確認在港澳在內的中國領土,BNO護照持有人並無領事保護權。無!百分百的無!
1985年的英國國籍法,距今不過30年,史料和新聞報道可以隨便翻查。當時爭來爭去,只爭到一個「英國說不」的BNO,稱之為英國公民(海外),但卻不能在英國擁有居留權。30年後的今天,有人再舊事重提,認為BNO有特殊價值,但又無法明確指出有哪些價值。如果黃世澤堅持有領事保護權,這個保護權,可以保護BNO持有人到哪裏?到英國,還是回香港?
黃世澤文中,是留了一條尾巴。黃文結尾,長篇大論的去講述歐盟對英國國籍的等級制不以為然,有違歐盟對其成員國公民進入自己國家自由的保證,其結論是:「歐盟國家一直以來讓不少BNO持有人居留當地」。這個結論,寫得可圈可點,本人在此希望黃先生可以開門見山,簡單直接地解釋這個結論的含義,是否BNO持有人可以定居歐盟國家?
出入境和居留政策須有一致性
出入境以至居留政策,必須有其一致性。如果歐盟真的不認同英國的國籍法,而對BNO持有人視為正式的英國公民,那就應該中門大開,來者不拒,不可能只是「讓不少」BNO持有人居留當地。何謂「不少」?「不少」以外的還有多少?要成為「不少」的一分子,還要具備什麼條件?另外,一定要講清楚什麼是「居留」。本人再作一個直率的提問,一名持有BNO的香港華裔居民,今天馬上訂機票到法國巴黎,他能不能在當地居留,包括生活和工作?如果真的要像玩俄羅斯輪盤般碰運氣,還請告知這幸運的機率有多大!
香港不少人,仍然活在自己編織構想的世界裏而無視現實,香港社會現况雖然未必盡如人意,但還會要用上「太平門」這東西?要走,堂堂正正有大門可走,香港出入境自由;要移民它國,可以光明正大,找移民顧問,就一清二楚,用得翻炒BNO做太平門?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張志剛
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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