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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李波事件引發BNO討論熱潮,當中不乏奇談怪論,連湯家驊作為資深大律師也會講錯。只不過,湯家驊資深大律師根據在大律師公會名冊,他的執業範疇並不包括國籍法相關幾個範疇,包括A1行政及公法、I1入境、C4公民自由以及P6國際公法。要一個本身不擅長入境、國籍、行政法等範疇的人評論BNO問題,有點強人所難。湯家驊講錯,筆者並不怪責他。
但行政會議成員張志剛,作為香港決策層的重要成員,都可以講錯BNO問題,那實在有誤導公眾之嫌。筆者不得不撰文澄清謬誤,以免公眾以錯誤資料作基礎,作出不適當的結論。
BNO取得領事保護的法理基礎
BNO是《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備忘錄下發出的國籍文件,而英方備忘錄第4點列明,持有根據英方備忘錄發出英國護照的人士,有權在第三國取得英國領事保護。因為,英國若不給予BNO英國領事保護,那簡直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因為BNO比過往的英國屬土公民身分,於取得英國領事保護上法理基礎更明確。張志剛長期研究一國兩制,連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備忘錄內容未有細讀便下筆,實在令人感到失望。
而實證證明,英國在BNO領事保護上盡了全力,比中國向特區護照持有人提供領事服務更出色。日本3.11地震期間,筆者正身處東京,英國使館固然有主動聯絡筆者等持英國公民護照人士,但英國使館亦有主動聯絡留在當地的BNO持有人,向決定留於當地的BNO持有人提供碘片,防止受福島核電廠輻射影響。英國亦有租用國泰包機將BNO在內英籍人士撤至香港。在英國宣布BNO持有人也有包機後,特區政府才租用同一班包機將特區護照持有人撤到香港,這實證是無從迴避。
BNO不是純粹旅遊證件
一直以來有不少人都將BNO講成旅遊證件,像英治時期發出的CI(身分證明書)一樣,但只要對BNO稍有認識,就知道這是不折不扣的英國國籍,將BNO講成旅遊證件是罔顧事實。
英國不少法律都對國民在海外的刑事犯罪行為有域外管轄權,最典型的例子便是英國公民若然在香港侵犯未成年人士,不單可能受香港法律制裁,亦可能因干犯《2003年性罪行法》(Sexual Offences Act 2003)而在返英後即受制裁。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在《2000年恐怖主義法》(Terrorism Act 2000)、《2010年賄賂法》(Bribery Act 2010)全部受域外管轄權影響,英國政府對BNO持有人在海外的一切行賄、恐怖主義等刑事行為有管轄權,請問CI何曾會因其CI身分而受英國的法律管轄?恐怕沒有一份旅遊證件,要持證人承受這麼多的法律責任。
因此,行政長官不宜持有BNO,不單因為BNO需要效忠英王,而且BNO持有人受到多個英國法律管轄,甚至連叛國等罪都適用於BNO,這不是證明了BNO是英國國籍嗎?
BNO是否太平門
最後一個爭論的問題,那是BNO是不是太平門,因為BNO並無英國居留權,只有護照上保證可以免簽進入英國的字樣,這是否太平門確為灰色地帶。
但隨歐盟不斷改革,BNO這道太平門因英國加入歐盟而開,根據歐盟法規(directive)2004/38/EC,凡持有成員國國籍人士皆可享有歐盟自由行動權利,可以自由居留歐盟和歐洲經濟區域成員國。這法規對成員國公民定義時,表明純就法規目的而言,持成員國國籍人士即為歐盟公民。歐盟這樣寫的原因,皆因歐盟本身並不想因英國的分類國籍法,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協約四(ECHR Protocol 4)中對歐盟成員國公民進入自己國家自由的保證。英國因《1981年英國國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違反這份協約四,拒絕確認協約,但其他歐洲國家都已確認這份協約,亦因這個問題,英國保守黨一直無法以英國人權法案(British Bill of Rights)取代現行的《1998年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 1998)。因此,歐盟國家一直以來讓不少BNO持有人居留當地,並非有人鑽法律漏洞,只是英國的做法實在不合歐洲做法,令人尷尬。
BNO的權利相當清晰而明確,但有人討論時以政治掛帥,罔顧事實,這實在令人嘆息。
作者是時事評論員,參與BNO平權超過20年
但行政會議成員張志剛,作為香港決策層的重要成員,都可以講錯BNO問題,那實在有誤導公眾之嫌。筆者不得不撰文澄清謬誤,以免公眾以錯誤資料作基礎,作出不適當的結論。
BNO取得領事保護的法理基礎
BNO是《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備忘錄下發出的國籍文件,而英方備忘錄第4點列明,持有根據英方備忘錄發出英國護照的人士,有權在第三國取得英國領事保護。因為,英國若不給予BNO英國領事保護,那簡直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因為BNO比過往的英國屬土公民身分,於取得英國領事保護上法理基礎更明確。張志剛長期研究一國兩制,連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備忘錄內容未有細讀便下筆,實在令人感到失望。
而實證證明,英國在BNO領事保護上盡了全力,比中國向特區護照持有人提供領事服務更出色。日本3.11地震期間,筆者正身處東京,英國使館固然有主動聯絡筆者等持英國公民護照人士,但英國使館亦有主動聯絡留在當地的BNO持有人,向決定留於當地的BNO持有人提供碘片,防止受福島核電廠輻射影響。英國亦有租用國泰包機將BNO在內英籍人士撤至香港。在英國宣布BNO持有人也有包機後,特區政府才租用同一班包機將特區護照持有人撤到香港,這實證是無從迴避。
BNO不是純粹旅遊證件
一直以來有不少人都將BNO講成旅遊證件,像英治時期發出的CI(身分證明書)一樣,但只要對BNO稍有認識,就知道這是不折不扣的英國國籍,將BNO講成旅遊證件是罔顧事實。
英國不少法律都對國民在海外的刑事犯罪行為有域外管轄權,最典型的例子便是英國公民若然在香港侵犯未成年人士,不單可能受香港法律制裁,亦可能因干犯《2003年性罪行法》(Sexual Offences Act 2003)而在返英後即受制裁。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在《2000年恐怖主義法》(Terrorism Act 2000)、《2010年賄賂法》(Bribery Act 2010)全部受域外管轄權影響,英國政府對BNO持有人在海外的一切行賄、恐怖主義等刑事行為有管轄權,請問CI何曾會因其CI身分而受英國的法律管轄?恐怕沒有一份旅遊證件,要持證人承受這麼多的法律責任。
因此,行政長官不宜持有BNO,不單因為BNO需要效忠英王,而且BNO持有人受到多個英國法律管轄,甚至連叛國等罪都適用於BNO,這不是證明了BNO是英國國籍嗎?
BNO是否太平門
最後一個爭論的問題,那是BNO是不是太平門,因為BNO並無英國居留權,只有護照上保證可以免簽進入英國的字樣,這是否太平門確為灰色地帶。
但隨歐盟不斷改革,BNO這道太平門因英國加入歐盟而開,根據歐盟法規(directive)2004/38/EC,凡持有成員國國籍人士皆可享有歐盟自由行動權利,可以自由居留歐盟和歐洲經濟區域成員國。這法規對成員國公民定義時,表明純就法規目的而言,持成員國國籍人士即為歐盟公民。歐盟這樣寫的原因,皆因歐盟本身並不想因英國的分類國籍法,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協約四(ECHR Protocol 4)中對歐盟成員國公民進入自己國家自由的保證。英國因《1981年英國國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違反這份協約四,拒絕確認協約,但其他歐洲國家都已確認這份協約,亦因這個問題,英國保守黨一直無法以英國人權法案(British Bill of Rights)取代現行的《1998年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 1998)。因此,歐盟國家一直以來讓不少BNO持有人居留當地,並非有人鑽法律漏洞,只是英國的做法實在不合歐洲做法,令人尷尬。
BNO的權利相當清晰而明確,但有人討論時以政治掛帥,罔顧事實,這實在令人嘆息。
作者是時事評論員,參與BNO平權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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