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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6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提到《基本法》有關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討論司法覆核的功能和意義,這對本港就一些事項的爭議,有啟發之處。其中關於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稱《人權條例》)而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部分,他認為「必須顧及其在國際上公認的法律理解」。這個說法,對近年落實《基本法》而觸發的爭議,可引發思考。
港人珍視權利自由
近年爭議觸及心結
馬道立在演辭中,列出《基本法》有關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條文共8項。《基本法》已經頒布第26年,這些基本權利和自由對市民而言並無新意,他在演辭逐項列出,讀之不無溫故知新之感。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由30多年前提上議事日程到回歸第19年,有關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一直都是最敏感、最能觸動港人的議題。
《基本法》詳細列出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相關規定,並把《公約》納入為《基本法》一部分,而相關權利和自由是《公約》內容的一部分,《公約》則透過《人權條例》在香港實施。可以說在設計上,香港特區的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獲得三重保障,並且層層相扣;當年港人對此感到滿意和放心,人心既定,香港整體局勢也穩定下來。即使末代港督彭定康來港掀起中英鬥爭,拆毀了「直通車」,中方另起爐灶,香港仍然社會穩定,平穩過渡,很大程度與港人知道並相信基本權利和自由獲得保障有關。
不過,回歸以來,落實《基本法》規定一直有爭拗,例如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等。近年就政治爭拗,北京強調及要求準確理解和落實《基本法》,2014年6月公布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對《基本法》的一些解釋和「一國兩制」的演繹,包括對法官的角色等,都引起過激烈爭議。即使如此,白皮書並未觸及港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因而近期發生的銅鑼灣書店5人失蹤事件,事態迷霧仍待廓清,是否涉及基本權利自由受衝擊,港人以至國際社會都密切關注。
馬道立提到市民各項權利時,沒有深入討論。不過,他說「我們在考慮那些在《公約》內載列的權利之內容及實質要義時,必須顧及其在國際上公認的法律理解」。為什麼這樣說,馬道立沒有進一步解釋。《公約》既然是國際公約,則其涵義就具備國際標準,只要《公約》的規定適用於一個國家或地區,就要接受國際上公認的法律理解。近年環繞《基本法》解讀而發生的一些事,都貫串「法律理解」這條線,馬道立替大家溫故知新和法律理解以國際公認為準的說法,放在連串事態審視,折射出來的現實意義值得深思和咀嚼。
至於司法覆核,馬道立將之結合良好管治來討論。他說,「公共事務範疇的決策者能克盡本分,承擔問責,這就是『良好管治』;而良好管治則是恪守法律規定及其精神的同義詞。換句話說,良好管治體現了法治的概念,亦正正是被稱為司法覆核的一類案件的精粹。」毫無疑問,司法覆核在秉行公義發揮了一定角色與功能,維護了公衆利益,只要堅持司法獨立,相信司法覆核透過法庭運作,對香港仍然會起到積極正面作用。不過,無可否認,回歸以來,特別是近年,司法覆核有愈趨濫用之勢。
覆核有益於社會
濫用整體付代價
近年一些涉及政治爭拗、基建環保議題的司法覆核,多與泛民政黨和政客有關,他們與政府關係惡劣,事事對抗,部分意圖以司法覆核為武器,挑戰政府管治。這類個案在立法會「拉布」與反「拉布」對抗也出現,即使年前法官以法庭不介入立法會事務為由,拒絕頒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但是仍有政客不死心,爭取突破限制。另外,現在政府已把司法覆核視為推動基建計劃的一部分,皆因任何基建計劃都不可能完全滿足所有持份者,特別是環保團體和人士,這類司法覆核意在阻撓基建計劃,絕不正常,整體社會為此付出代價。
可以說,政治爭拗與環保有關的司法覆核,已經偏離了機制原旨,成為一些人對付政府的手段。司法覆核原本是市民用以阻嚇政府違法濫權的殺手鐧,現在卻成為既定政治立場,甚至政治鬥爭的招數,也成為阻撓政府施政、推動建設的攔路虎。司法覆核淪為政治工具,最終必然對法治精神構成損害。期望當局研究在司法覆核由法官決定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濫用漏洞,發揮其積極正面作用,減少其消極負面影響。
■歡迎回應editorial@mingpao.com
港人珍視權利自由
近年爭議觸及心結
馬道立在演辭中,列出《基本法》有關市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條文共8項。《基本法》已經頒布第26年,這些基本權利和自由對市民而言並無新意,他在演辭逐項列出,讀之不無溫故知新之感。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由30多年前提上議事日程到回歸第19年,有關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一直都是最敏感、最能觸動港人的議題。
《基本法》詳細列出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相關規定,並把《公約》納入為《基本法》一部分,而相關權利和自由是《公約》內容的一部分,《公約》則透過《人權條例》在香港實施。可以說在設計上,香港特區的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獲得三重保障,並且層層相扣;當年港人對此感到滿意和放心,人心既定,香港整體局勢也穩定下來。即使末代港督彭定康來港掀起中英鬥爭,拆毀了「直通車」,中方另起爐灶,香港仍然社會穩定,平穩過渡,很大程度與港人知道並相信基本權利和自由獲得保障有關。
不過,回歸以來,落實《基本法》規定一直有爭拗,例如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等。近年就政治爭拗,北京強調及要求準確理解和落實《基本法》,2014年6月公布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對《基本法》的一些解釋和「一國兩制」的演繹,包括對法官的角色等,都引起過激烈爭議。即使如此,白皮書並未觸及港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因而近期發生的銅鑼灣書店5人失蹤事件,事態迷霧仍待廓清,是否涉及基本權利自由受衝擊,港人以至國際社會都密切關注。
馬道立提到市民各項權利時,沒有深入討論。不過,他說「我們在考慮那些在《公約》內載列的權利之內容及實質要義時,必須顧及其在國際上公認的法律理解」。為什麼這樣說,馬道立沒有進一步解釋。《公約》既然是國際公約,則其涵義就具備國際標準,只要《公約》的規定適用於一個國家或地區,就要接受國際上公認的法律理解。近年環繞《基本法》解讀而發生的一些事,都貫串「法律理解」這條線,馬道立替大家溫故知新和法律理解以國際公認為準的說法,放在連串事態審視,折射出來的現實意義值得深思和咀嚼。
至於司法覆核,馬道立將之結合良好管治來討論。他說,「公共事務範疇的決策者能克盡本分,承擔問責,這就是『良好管治』;而良好管治則是恪守法律規定及其精神的同義詞。換句話說,良好管治體現了法治的概念,亦正正是被稱為司法覆核的一類案件的精粹。」毫無疑問,司法覆核在秉行公義發揮了一定角色與功能,維護了公衆利益,只要堅持司法獨立,相信司法覆核透過法庭運作,對香港仍然會起到積極正面作用。不過,無可否認,回歸以來,特別是近年,司法覆核有愈趨濫用之勢。
覆核有益於社會
濫用整體付代價
近年一些涉及政治爭拗、基建環保議題的司法覆核,多與泛民政黨和政客有關,他們與政府關係惡劣,事事對抗,部分意圖以司法覆核為武器,挑戰政府管治。這類個案在立法會「拉布」與反「拉布」對抗也出現,即使年前法官以法庭不介入立法會事務為由,拒絕頒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但是仍有政客不死心,爭取突破限制。另外,現在政府已把司法覆核視為推動基建計劃的一部分,皆因任何基建計劃都不可能完全滿足所有持份者,特別是環保團體和人士,這類司法覆核意在阻撓基建計劃,絕不正常,整體社會為此付出代價。
可以說,政治爭拗與環保有關的司法覆核,已經偏離了機制原旨,成為一些人對付政府的手段。司法覆核原本是市民用以阻嚇政府違法濫權的殺手鐧,現在卻成為既定政治立場,甚至政治鬥爭的招數,也成為阻撓政府施政、推動建設的攔路虎。司法覆核淪為政治工具,最終必然對法治精神構成損害。期望當局研究在司法覆核由法官決定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濫用漏洞,發揮其積極正面作用,減少其消極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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