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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日香港的熱點新聞是李波等人失蹤案。他是銅鑼灣一家書店的負責人,該店專門出版、銷售內地的違禁書籍。自去年10月中旬,據說有別的股東和職員4人在泰國和深圳失蹤。其中3人家屬11月上旬先後向香港警方報案,警方曾經向內地警方了解,但內地警方也不知道,無法答覆。香港媒體也沒有什麼新聞可做。
李波失蹤案的不同
李波早前失蹤案卻有不同,據知內情者言,李波是在書店被誘導到柴灣的貨倉,又在貨倉乘搭平時不同的運貨電梯而失蹤,沒有錄影可證;但如何誘導,也沒有證據,留下不少懸念。李妻說是接到深圳電話,擔心丈夫情况,才向警方報案的。入境處沒有李波的出境紀錄,而他的回鄉證還留在家裏,一說留在書店的抽屜裏。人們也關心起書店近來熱賣,習近平在陝西插隊的少年情史。凡此種種,就給香港媒體想像的空間,天馬行空地構成內地執法人員到香港光天化日之下綁架、劫持李波到深圳的故事和連環畫。雖然還沒有人證,但事情就這樣炒作起來。行政長官還召開記者會,表示這是違反「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絕對不允許云云。
然而,此事疑點重重。唯一可以證實的只有兩點:李波的回鄉證還在香港,而入境處沒有李波的出境紀錄。即使加上其他有關聯的事件,包括銅鑼灣書店還有其他人失蹤、該書店專賣內地禁書,也只有4件事可證。不論是兩件事,還是4件事,都不能證明李波在香港,還是在深圳。
為此,報案者還提供兩個線索:一是李波打電話回家,顯示是內地電話;二是李波傳真,報告平安,說是「採取了自己的方式返回了內地,配合有關方面調查」。這可能回答李波沒有出境紀錄的疑慮,他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出境了。但沒有解決手機漫遊的疑慮,所以他要補充說是協助有關方面的調查。這又暗示兩件事:一是內地執法機構做的,二是與售賣禁書有關。熟悉英國偵探小說《福爾摩斯》的讀者可能會推測這是誘導性的證據,但一般讀者未必就看得到。
建議推動兩地刑事司法協助關係
諸如此類的事既然發生了,筆者不妨大膽提出幾點建議:
一、香港和內地警方要加緊配合。李波乃至銅鑼灣書店有關人等,有可能在內地失蹤,也可能在香港失蹤,不能假定一定在內地失蹤。如香港警方只向內地警方要求協助,但被綁架的人質卻還在香港,就可能失去破案的機會,甚至可能危及被綁架人質的安全。當然,被綁架人質在內地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內地警方也要積極偵查。目前香港和內地尚未建立兩地的刑事司法協助關係,希望這件事的發生,能推動兩地達成,雙方可按有關司法協助的機制相互調查取證,不必個案協商,不必互相猜忌,更不必利用傳媒放話,解決回歸18年來未能解決的問題。目前香港與外國簽有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有30個國家、簽有移交逃犯協定有19個國家、簽有移交被判刑人協定有13個國家。香港與內地連一個類似的協議或協定都沒有,真說不過去。
二、香港傳媒要發揮正能量作用。記者有報道新聞的天職,李波事件是新聞,當然可以報道、進行分析、展開評論、提出建議、提供線索,但不應利用來炒作,甚至弄虛作假,唯恐天下不亂,這是不道德的,也是違反法律的。對該事件的評論,要根據被披露的事實,但有的事實可能是案中人披露的,對這種「餵出來」的事實要有所分析。任何評論離不開推理,但要合理而公允,從「無人長生不老」,推理到「人終有一死」,是合理的;但某人離開飯店門口就撲倒,出診所就不支倒地,就推斷是廚師下毒,是醫生錯針,這就不公允。推理應當推出合理的結果,不應當推理出最不合理的結果,更不應當推出誤導性的結果,記者、評論者和媒體均需提高水準,否則可能惹出官非。
三、讀者要有持平而清醒的心態。如果戲院沒有失火,有人高喊「火燭了」,其他人競相奔逃,互相踐踏,造成死亡,這是犯罪行為,視其情節和心理狀態,可以是故意殺人(謀殺),也可以是過失殺人(誤殺)。不論普通法,還是大陸法,都須嚴懲,鬧着玩不能辯解,也不是言論自由的範疇。為了公眾利益,有管治能力的政府對此應當「虎視眈眈」。另一方面,公眾也要保持警惕,如因傳媒誤導,對自己的事業和人生發生誤判,對中央堅持「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的決心做出誤判,就會做出非常愚蠢的決定。
不應在港製造反共情緒
四、特區政府要注意香港和內地輔車相依的作用。李波等人通過出版、售賣禁書賺錢,曾對內地發生惡劣影響,香港類似的期刊、書籍有上百數十種之多,香港特區以「言論自由」名之並不適當,會影響香港與內地唇亡齒寒的關係。製造抗共、反共情緒是港英時期的重要的管治伎倆,不應當在回歸後香港特區重演。另一方面,諸如此類的期刊和書籍,是反面教材,台灣就是一面鏡子,中國的老百姓也不會相信。如以為有所謂「內幕」、「消息」,會扭轉中國政府實現小康社會和「中國夢」的努力,是不可能的。這些努力,中國老百姓是看得到的,是摸得着的,是可以感受體會的。中國的進步,也是世界各國、各國媒體都知道的。至於少年人談戀愛,是人之常情,習近平是熟讀中國古籍的,《詩經》第一篇〈關睢〉用四言詩形式,歌詠少男少女戀曲。即使習近平初戀有缺陷,也只能加深對文革後期中國社會的理解、對習近平自強不息的認識,深慶國家得人。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李波失蹤案的不同
李波早前失蹤案卻有不同,據知內情者言,李波是在書店被誘導到柴灣的貨倉,又在貨倉乘搭平時不同的運貨電梯而失蹤,沒有錄影可證;但如何誘導,也沒有證據,留下不少懸念。李妻說是接到深圳電話,擔心丈夫情况,才向警方報案的。入境處沒有李波的出境紀錄,而他的回鄉證還留在家裏,一說留在書店的抽屜裏。人們也關心起書店近來熱賣,習近平在陝西插隊的少年情史。凡此種種,就給香港媒體想像的空間,天馬行空地構成內地執法人員到香港光天化日之下綁架、劫持李波到深圳的故事和連環畫。雖然還沒有人證,但事情就這樣炒作起來。行政長官還召開記者會,表示這是違反「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絕對不允許云云。
然而,此事疑點重重。唯一可以證實的只有兩點:李波的回鄉證還在香港,而入境處沒有李波的出境紀錄。即使加上其他有關聯的事件,包括銅鑼灣書店還有其他人失蹤、該書店專賣內地禁書,也只有4件事可證。不論是兩件事,還是4件事,都不能證明李波在香港,還是在深圳。
為此,報案者還提供兩個線索:一是李波打電話回家,顯示是內地電話;二是李波傳真,報告平安,說是「採取了自己的方式返回了內地,配合有關方面調查」。這可能回答李波沒有出境紀錄的疑慮,他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出境了。但沒有解決手機漫遊的疑慮,所以他要補充說是協助有關方面的調查。這又暗示兩件事:一是內地執法機構做的,二是與售賣禁書有關。熟悉英國偵探小說《福爾摩斯》的讀者可能會推測這是誘導性的證據,但一般讀者未必就看得到。
建議推動兩地刑事司法協助關係
諸如此類的事既然發生了,筆者不妨大膽提出幾點建議:
一、香港和內地警方要加緊配合。李波乃至銅鑼灣書店有關人等,有可能在內地失蹤,也可能在香港失蹤,不能假定一定在內地失蹤。如香港警方只向內地警方要求協助,但被綁架的人質卻還在香港,就可能失去破案的機會,甚至可能危及被綁架人質的安全。當然,被綁架人質在內地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內地警方也要積極偵查。目前香港和內地尚未建立兩地的刑事司法協助關係,希望這件事的發生,能推動兩地達成,雙方可按有關司法協助的機制相互調查取證,不必個案協商,不必互相猜忌,更不必利用傳媒放話,解決回歸18年來未能解決的問題。目前香港與外國簽有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有30個國家、簽有移交逃犯協定有19個國家、簽有移交被判刑人協定有13個國家。香港與內地連一個類似的協議或協定都沒有,真說不過去。
二、香港傳媒要發揮正能量作用。記者有報道新聞的天職,李波事件是新聞,當然可以報道、進行分析、展開評論、提出建議、提供線索,但不應利用來炒作,甚至弄虛作假,唯恐天下不亂,這是不道德的,也是違反法律的。對該事件的評論,要根據被披露的事實,但有的事實可能是案中人披露的,對這種「餵出來」的事實要有所分析。任何評論離不開推理,但要合理而公允,從「無人長生不老」,推理到「人終有一死」,是合理的;但某人離開飯店門口就撲倒,出診所就不支倒地,就推斷是廚師下毒,是醫生錯針,這就不公允。推理應當推出合理的結果,不應當推理出最不合理的結果,更不應當推出誤導性的結果,記者、評論者和媒體均需提高水準,否則可能惹出官非。
三、讀者要有持平而清醒的心態。如果戲院沒有失火,有人高喊「火燭了」,其他人競相奔逃,互相踐踏,造成死亡,這是犯罪行為,視其情節和心理狀態,可以是故意殺人(謀殺),也可以是過失殺人(誤殺)。不論普通法,還是大陸法,都須嚴懲,鬧着玩不能辯解,也不是言論自由的範疇。為了公眾利益,有管治能力的政府對此應當「虎視眈眈」。另一方面,公眾也要保持警惕,如因傳媒誤導,對自己的事業和人生發生誤判,對中央堅持「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的決心做出誤判,就會做出非常愚蠢的決定。
不應在港製造反共情緒
四、特區政府要注意香港和內地輔車相依的作用。李波等人通過出版、售賣禁書賺錢,曾對內地發生惡劣影響,香港類似的期刊、書籍有上百數十種之多,香港特區以「言論自由」名之並不適當,會影響香港與內地唇亡齒寒的關係。製造抗共、反共情緒是港英時期的重要的管治伎倆,不應當在回歸後香港特區重演。另一方面,諸如此類的期刊和書籍,是反面教材,台灣就是一面鏡子,中國的老百姓也不會相信。如以為有所謂「內幕」、「消息」,會扭轉中國政府實現小康社會和「中國夢」的努力,是不可能的。這些努力,中國老百姓是看得到的,是摸得着的,是可以感受體會的。中國的進步,也是世界各國、各國媒體都知道的。至於少年人談戀愛,是人之常情,習近平是熟讀中國古籍的,《詩經》第一篇〈關睢〉用四言詩形式,歌詠少男少女戀曲。即使習近平初戀有缺陷,也只能加深對文革後期中國社會的理解、對習近平自強不息的認識,深慶國家得人。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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