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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條例限制 有份供樓無業權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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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0月09日 05:35
2010年10月09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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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家人夾份買居屋,在香港甚為普遍,但原來一旦出現業權糾紛,家人即使有份供樓,但「無名無分」非註冊業主,根據法例亦無法取回應得業權。上訴庭昨日處理一宗兄弟爭居屋業權官司,指由於《房屋條例》禁止居屋業主將部分業權讓予他人,即使兄弟當年協議合作供樓,但兄長不是業主,無權追討業權。

令兄弟反目的居屋物業位於牛頭角樂雅苑,1983年由胞弟凌瑞輝(2007年過世)及弟婦朱婉倫中籤購入,兄長凌榮輝及兄嫂林華(俱為譯音)曾居於上址並有份供樓。胞弟於97年擬以120萬元出售物業,雖最終交易告吹,但兄長隨即入稟,指當年一家為了增加中籤機會,由母親、胞弟夫婦分兩張表格申請,最終由胞弟夫婦中籤,當年議定由母親支付首期,餘款則由入住者合作償還按揭,凌兄因有份供樓,要求取回部分業權。

不過,根據《房屋條例》第17B(1)條,居屋業主若違反買賣合約轉售部分業權,均會被視作無效,換言之兄長即使有份供樓亦無法獲得業權。有關法律觀點先後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有爭議。

原訟庭上訴庭觀點有異

原審法官朱芬齡指出,法例原意是避免為低收入家庭提供較相宜居所的居屋政策被濫用,而非為了令家人合力供樓的協議變得無效,認為上述房屋條例不適用。

但上訴庭不同意,指一般業權爭議案件,若非為登記業主,但有份付款買樓,可循「回歸信託」(resulting trust)爭取應得業權,但有關情况不適用於本案居屋。上訴庭指胞弟當年讓兄嫂入住,又讓他們供樓,已是轉讓部分業權的行為,故有關條例適用,兄弟間即使有任何協議,也應視作無效。上訴庭重申,家人私下協議夾份供居屋沒有問題,但他們不能期望能達到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案件將排期正式審訊。

【案件編號:CACV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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