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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後仍交原監管機構處分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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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0月08日 05:35
2010年10月08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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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強積金實施半自由行,即容許僱員自由轉換強積金管理公司,但實施前需要先立法確定一套強積金銷售人員註冊及規管制度,以取代現行的行政規管機制。積金局管理層透露,起草法案指示的草稿已備妥,預期今年10月至明年7月這個立法年度內可完成諮詢及提出草案,完成立法後由積金局受理投訴,具體調查和懲處仍然由金管局、證監會和保監負責。

積金局管理層透露,現時推銷強積金的有證監會管轄的證券業從業員、金管局管轄的銀行從業員,以及保監管轄的保險業從業員,他們只要接受一個關於強積金的考試,便可登記為合資格銷售強積金人員,紀律處分事宜由他們所屬的監管機構負責,積金局只是轉介投訴。

未註冊賣強積金列明刑事

管理層指出,這安排多年來行之有效,不打算作根本的改變,立法只是想讓行政規管變得有法律依據,避免日後遭遇司法覆核挑戰。

積金局訂守則受理投訴

積金局與金管局、證監會和保監就立法磋商已接近達成共識,日後法例會列明未經註冊人士銷售強積金是刑事罪行,註冊制度與現時相若,銷售守則由積金局制訂,積金局負責收投訴和初步處理,有違規迹象則轉介金管局等相關機構,進行紀律調查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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