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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女住寄養家 父申覆核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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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0月08日 05:35
2010年10月08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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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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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社署社工安排女童入住寄養家庭,自稱是女童生父的男子認為社署決定不合理,甚至對他造成金錢損失,他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求推翻社署決定。

社署發言人未有評論個別案件,但指寄養服務是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依歸的福利安排,目的是為缺乏父母照顧的兒童提供暫時家庭式照顧,讓他們繼續享受家庭生活,直至日後因應情况與家人團聚或接受其他合適安排。

從事防水建築工作的申請人黃活明,自行撰寫申請書,指社署今年1月8日決定其親生的何姓女兒需繼續留在寄養家庭。據悉,黃的女兒約10歲,偶然於該單位出現,但並非長住。黃活明在電話向記者表示正在工作,不便詳談,申請司法覆核只為女兒設想。

促社署賠償金錢損失

黃活明興訟挑戰社署社工關慧敏所寫、並獲法庭考慮的判令,關慧敏乃負責其女兒及女兒母親的社工。黃在申請書指女兒已得到無微不至的照顧,毋須入住寄養家庭,社署的安排對他造成金錢損失,如早已支付的鋼琴學費、補習學費及童軍制服費。

他又稱,為安排女兒入住寄養家庭,更需斥資置裝及繳交學校伙食費,以及每周要耽誤工作及坐車往探望女兒。他認為社署應就以上費用賠償,但未有說明實際金額。

【入稟編號:HCAL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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