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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委聆訊禁聘律師裁違憲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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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0月06日 05:35
2010年10月06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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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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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以「Dr.Q」為代號的西醫身患焦慮症需自行注射麻醉藥丙泊酚,08年11月施藥後在聯合醫院更衣室陷入半昏迷狀態。惟當醫委會健康事務委員會就他是否適合執業進行聆訊時,拒絕他派律師代表,他早前提司法覆核,高院昨指醫委會做法違憲。

醫委會秘書處回應指昨日下午才知悉結果,會方及委員均需時間研究,上訴與否有待法律意見。醫學會會長蔡堅稱過往未有醫生就有關事宜興訟,他稱健康事務委員會的決定可引致醫生除牌,相信業界認同裁決。

專業人士就紀律聆訊中不准聘請法律代表而提出司法覆核已有前科,警員林少寶指警隊內部紀律聆訊,不容警員有律師代表,違反人權,獲判勝訴。

法官霍兆剛昨裁定,聆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中「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命令有關聆訊的決定無效。霍官指申請人在宣誓下作供,遭受不必要的強硬盤問,一些答案更令自己身陷囹圄;若有律師替其辯護,即可反對該些問題,但因申請人沒有律師,令他受到無可挽回的不公平待遇。法官又指健康事務委員會未能合理解釋為何禁止律師出席初步聆訊。

【案件編號:HCAL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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