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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先訂立後審議?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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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0月06日 05:35
2010年10月06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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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目前立法會審議附屬法例主要分為「先審議後訂立」及「先訂立後審議」兩種,而今次的《2010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屬於後者,通常是用於制定有迫切需要的法例,故審議法例的立法會,每次也要為此「趕工」。

所謂先訂立後審議,其程序是政府先將相關附屬法例刊憲,然後才在立法會大會上提交,供立法會省覽。立法會可在附屬法例提交後28天內舉行的會議上,藉決議提出修訂,而這段審議及修訂期限屆滿前,立法會可再次通過決議把期限延展多21天,並在隨後的首次立法會大會表決。

以上個立法會期為例,議員共審議156項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提交的附屬法例,其中9項藉立法會通過的決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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