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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無權取體液測試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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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10月06日 05:35
2010年10月06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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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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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運輸及房屋局就藥駕罪行提出把K仔、搖頭丸、可卡因等毒品加入法例,司機一旦被發現服用毒品並危險駕駛,罪行將會被視為特別嚴重,刑期可以增加50%。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法例並不包括授權警方索取司機體液樣本測試,質疑成效。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昨討論《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草案建議設立酒後駕駛三級制、加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等條文,局方其後再按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要求,提出審議階段修正案,加入海洛英、冰、K仔、大麻、可卡因和搖頭丸共6種毒品,司機一旦被發現服用有關毒品並危險駕駛,最高罰款額、最長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都可以增加50%。

危駕修訂 倡藥駕加刑50%

警務處總警司(交通)華樂思表示,警方懷疑司機吸毒,可盤問和搜身,但必須得到對方同意才可取血液樣本測試。他說,今年已有63宗懷疑司機吸毒個案,其中40宗可作檢控,12宗的司機拒絕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但強調環境證供可作舉證。

今年63個案 12人拒交樣本

立法會議員鄭家富質疑,警方無權向有合理懷疑吸毒的司機作測試,等同無從執法,條例列明可以重罰也是白費。多名議員要求局方盡快就藥後駕駛提交草案,爭取提早在本立法年度完成立法,容許警方向司機作初步測試,並要求不能通過測試的司機提供血液樣本測試。

局方又提出把干犯嚴重交通條例者的監禁期和停牌期分期執行的修正案,令干犯危險駕駛判監的在囚者,其停牌年期將於獲釋後才執行,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朱經文澄清,在囚者於監禁期內即使獲准外出,根據草案條文亦會被假定為處於停牌期,因此不存在容許有關人士在監禁期內駕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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