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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洸、徐嘉穎:否決陳文敏任命 涉違學術自由長青網文章

2015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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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0月09日 06:35
2015年10月0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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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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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日港大校委會以荒謬理由否決陳文敏副校長任命,涉嫌損害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


聯合國保障學術自由

現時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並無明文提及學術自由,但有間接保障。譬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表達自由,當中包括學者。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解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時,指出第13條教育權涵蓋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可見學者享研究、教學、討論和傳播知識的自由,大學應海納百川,促進多元討論,以學術及才能公平公正考慮人事任命,而非政治考量。兩份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而是次港大校委會無理否決副校任命,顯然不符公約。


歐洲人權法庭維護學術自由

香港法庭不時引用歐洲人權法庭判決。該法庭在涉及言論自由案件中,強調學術自由的重要性。譬如在Sorguc v. Turkey案(2009年6月23日),Sorguc為大學教授,因在學術會議派發批評大學招聘和晉升助理教授制度的文章而負上民事責任,遂入稟法庭。法庭援引歐洲理事會大會2006年建議,闡明學術自由包括「學者有權就大學或其制度自由表達意見,並享有不受限制傳達知識和真理的自由」(段35)。最終法庭裁定土耳其政府違反言論自由。而在Sapan v. Turkey案(2010年6月8日),Sapan出版分析知名流行歌手的書,該歌手入稟土耳其法庭並勝訴,法庭頒令扣押書籍。歐洲人權法庭注意到該書部分內容來自作者博士論文,以科學方法分析歌手帶出的社會現象,最終裁定扣押書籍不為民主社會所必要,侵犯言論自由,並強調學術自由的重要性。


聘任程序保障

學術自由亦保障聘任程序公義。在Lombardi Vallauri v. Italy案(2009年10月20日),米蘭天主教大學法學院拒絕與任教法律哲學逾20年的講師續約,因為天主教教育事務處認為講師意見「顯然不符天主教教義」,「基於真理、學生福祉和大學利益」而不應與其續任。歐洲人權法庭認為大學並無解釋入稟人如何不符天主教教義且影響大學利益,欠缺足夠理據。大學傳揚天主教教義的教育利益,並不能擴展至損害言論自由的程序保障,最終裁定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港大校委會先是「等埋首副」無理拖延任命,繼而以空泛的「港大長遠及最大利益為依歸」否決物色委員會的建議,可見其既違反程序公義,決定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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