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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富戶瞞收入囚8周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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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9月27日 05:35
2010年09月27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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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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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天水圍一富貴公屋戶,因過去5年一直隱瞞來自私人物業及商業車輛營運而得的收入,以此免交富戶租金,結果一家三口日前遭法庭重判,其中戶主被判即時入獄8星期,兩名子女亦各被罰80小時社會服務令。據悉,今次是法庭對虛報收入公屋住戶歷來最重的刑罰。

議員促盡快收回單位

身兼房委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李華明及黃國健對判刑是否過重意見分歧,李華明認為,若證實是蓄意長期隱瞞收入,重判可以接受,但他指更重要是盡快收回有關單位,又估計事件反映當局正嚴打濫用公屋。黃國健則認為應否即時監禁有商椎餘地,因他覺得施以較重罰款,可能會較即時監禁適合。

房署發言人回應表示,現正研究是否收回上述公屋,並強調一直致力打擊濫用公屋,公屋租戶申報入息或資產時作出虛假陳述乃屬違法,最高可判監半年及罰款5萬元,住戶亦可能會被罰相當於少付租金3倍罰款及遭收回公屋。

據本報了解,違法住戶現居天水圍天瑞邨,入住公屋至少15年。房署發言人表示,一公屋住戶包括戶主及子、女共3人,因填報2005及2009年入息申報表時作出明知虛假陳述,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已被裁定罪名成立,至本月戶主更被判監8個星期,其子、女則各被判罰80小時社會服務令。房署指3人填報入息時,隱瞞從私人物業及商業車輛營運的收入,遂連續數年少交租金。

另兩戶被定罪罰款

房署未有披露3人少報多少收入,但房署指最近尚有另外2個公屋戶因作虛假陳述而被定罪,其中一戶因填寫資產申報表時隱瞞擁有住宅物業被罰款8000元,另一戶則因少報7000元收入,被罰7000元。

據本報資料,08年6月青衣公屋長亨邨一對夫婦,因隱瞞名下擁有9個物業,結果被法庭判處雙雙即時入獄兩星期,這宗舊案是歷來首次有隱瞞收入的公屋戶被判監。

按房委會的「公屋富戶」政策,入住公屋10年以上的公屋戶,須每2年向房署申報入息。若家庭總收入達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2至3倍,須交倍半租金;若總收入逾輪候冊入息限額3倍,須交雙倍租;交雙倍租兩年後便須申報資產,若資產超逾入息限額84倍者,更須交市值租金及於一年內遷離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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