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釣魚台二號」登記時屬第三類船,不得載客,只能純作捕魚之用,但處方從報章得悉,「釣魚台二號」擬出發到釣魚島宣示主權,因此引用香港法例第548章《商船(本地船隻)條例》64條(1)(a),列明「處長如信納有理由——拒絕允許某本地船隻或屬某類別、類型或種類的本地船隻進入或離開香港水域」。
■保釣委員會反駁理據
•《基本法》第31條——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毋須特別批准。
•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有關「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