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秋夜放孔明燈 14人被控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24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9月24日 23:35
2010年09月24日 23: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放孔明燈是傳統民間習俗,在香港已沉寂多年,但隨着「即買即玩」的孔明燈當街有售,且便宜至10元已有交易,令今年中秋放燈熱潮再起。前晚中秋夜,新界北區一帶漫天孔明燈飛舞,漁護署當晚就市民在轄下場地燃放孔明燈提出14項檢控,更有兩個燈殘骸墜落東鐵列車上引致車頂起火,反映若情况不受控,點點孔明燈隨時足以燎原。

中秋節前,新界不少書局或紙紮品店都有孔明燈出售,有的賣100元3盞,有的25元1盞,最便宜僅賣10元。記者昨日在粉嶺雜貨店,用30元購得兩盞國產「許願燈」。老闆說,今年孔明燈大賣,前日有人一次過買了100盞,「早前我賣10元一盞,見這麼好賣,就賣貴一點,客人出手依然闊綽,我一天賣了數百盞,今天又要入貨」。

加價無阻去貨 日賣數百盞

問到孔明燈點亮任由在半空飛舞會否有危險時,她說︰「孔明燈以『防火紙』製造,不容易燃燒,石蠟燒10多分鐘後熄滅,孔明燈便會墜下。當然你要去空曠地方玩,不要在公園近民居處。」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根據《林區及郊區條例》,任何人在郊野公園或郊區非法生火或燃放孔明燈,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元及入獄1年。根據《民航條例》,市民不可在機場5公里範圍內或離地面超過60米放飛孔明燈,亦不可在船舶、車輛或建築物60米範圍內放孔明燈等,違例最高可罰5000元。條例亦表示,操作孔明燈的人,不可因鹵莽或疏忽危害到他人生命或財產,違例者最高可罰5000元及監禁2年。

違法放燈傷人 最高囚2年

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出,放孔明燈除了可引起刑事責任,亦可惹來民事責任,「不知孔明燈會隨風飄去哪裏,如果引起其他人或財物損失,也要負責」。她表示,執法雖然有一定程度的難度,但總有蛛絲馬迹可追溯源頭。

具傳統價值 議員倡規範化

余若薇認為,若社會有放孔明燈的需要,正如舞火龍般具有傳統價值,若能控制孔明燈在指定範圍燃放,做妥安全措施,可考慮將燃放孔明燈規範化。

過往不乏燃放孔明燈引起山火的例子,前年中秋夜,有大埔村民入夜後燃放數十盞孔明燈祈福許願,懷疑燈被風吹到附近山坡釀成多宗山火。地球之友總幹事劉祉鋒稱,燃放孔明燈絕對有構成山火危險,他認為政府應加強管制並廣作宣傳,或者劃出一些遠離郊野公園的地方予市民放孔明燈,以免破壞樹木。

燃放孔明燈亦會對航空、鐵路列車等構成危險,民航處前處長樂鞏南表示,孔明燈的火光或會令機師誤以為是飛機而閃避,這或會令機上乘客互相碰撞。

或影響航班機師誤判

中電發言人表示,因電纜及電塔等俱外露,容易受外物干擾,若是燃燒中的物件,影響會更大,有起火的危險,亦有可能引致電路停電。工程師學會前會長梁廣灝說,不應在市區燃放孔明燈,這會對列車構成麻煩,如影響供電電線,引起停電而令列車停駛。他說,雖然列車沒有助燃物品,但若有紙屑或膠袋,亦有可能起火。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