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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魚亦有表達自由 海事處阻撓難信服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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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9月23日 05:35
2010年09月23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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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海事處阻撓「釣魚台二號」出海,引用的是本港法例第548章《商船(本地船隻)》64條(1)(a),訂明「(海事)處長有權拒絕或允許本地船隻進入或離開香港水域」。

不過,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海事處做法難以令人信服,他認為,只要「釣魚台二號」並非從事與捕魚違背的事,海事處便無權阻止。

湯家驊﹕捕魚期間觀光無權執法

湯家驊舉例說:「如果是一艘由尖沙嘴出發的渡輪,其間有人在船上示威,當局是無法阻止的,因為有表達自由的權利。」他認為,只要證明「釣魚台二號」是從事捕魚,符合安全規格,「不是載貨或載一百幾十人」,其間若有人作出任何與捕魚不相違背的事,海事處亦無權阻止。

至於海事處聲稱是從傳媒報道知悉「釣魚台二號」目的並非是捕魚,湯家驊亦認為難以令人信服,「船隻可於捕魚期間駛往釣魚島觀光一下,海事處亦無權執法,因為船隻已離開港境」。

何俊仁﹕警方稱助海事處執法

昨晚到西灣河水警基地協助羅就處理此事的民主黨主席何俊仁稱,警方向他表示,警隊只是協助海事處執法,而後者只要求船隻不要離開香港水域,故此並沒有「扣押」該船。何俊仁說,政府處理此事的手法很離譜,故已有一個律師團隊研究應向政府採取什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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