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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小學生墮樓案 是一齣 「校譽為本」 悲劇長青網文章

201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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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7月24日 21:35
2015年07月24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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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華基督教會基真小學小五女生羅芍淇墮樓案,裁判官聆聽各方證供之後,裁定死因存疑。即是說,案中死亡的羅芍淇,未能確定是死於意外、不幸或自然。若按法律界人士估計,警方將重新調查案件,或許此案還有下文。裁判官在裁決時嚴厲批評校方高層教職人員,措辭之強烈程度甚為罕見,有關人等會否反思,向死者及其家屬和公衆有恰當交代,以至辦學團體會否調整基真小學人事等,都值得關注。


基真高層庭上說辭

裁判官斥謊話連篇

死因庭獲得的證供,無法判斷羅芍淇為何和怎樣從5樓墮地。有同學供稱,事發前曾與羅芍淇互動,指出她剪短了頭髮,其後見到羅扁嘴及沮喪地走出課室,直至小息才知道出事。這番證辭,或許是最接近羅芍淇墮樓之前的一幕,卻未能證明什麼情况。羅芍淇的母親作供時,透露女兒在校內曾遭同學欺凌,被翻倒書包及筆袋、搶去水樽;不過,涉事同學已經寫信向女兒道歉,因此有理由相信此事已成過去,羅芍淇的情緒不致糾結於此。另外,事發在前年12月上旬,羅芍淇準備好聖誕卡送贈師長及同學,說明她的校內生活、與師長同學的互動都正常。


這些迹象並無法判斷羅芍淇墮樓的原因,裁判官視為死因存疑,是合理裁決。由於死因未確定,按一般程序,警方將重新調查案件,以期真相大白。另外,各證人的供辭,警方或許會開展調查,因為證人都要宣誓在法庭講真話,若有違反誓言情事,屬於刑事行為。這兩方面情况,將是此案後續發展。


基真小學教職員在死因庭的供辭,裁判官直指他們以謊言掩飾過失,措辭極其嚴厲。羅芍淇墮樓後,據到場的救護員形容她的情况可說肝腦塗地,但是擁有聖約翰救傷隊教官資格的校方高層,卻說羅「好平靜,好似瞓咗咁」,又以「忘我投入救急」為由,以圖為沒有即時報警等開脫。另一名高層對剛到學校的救護員,就羅芍淇的狀况說有「行得,攞輪椅」等語。對於這些說辭,裁判官認為不合邏輯、不合常理、難以置信,直斥一派胡言、謊話連篇,又指校方高層在庭上繪影繪聲地描繪剛失去至親的家屬表情,眉飛色舞地模仿她們的語氣,無疑是在他們的傷口撒鹽。


裁判官慨嘆老師原應為人崇高,受尊重,但在此死因聆訊中,完全看不到為人師表應有的態度及對學生的關心,甚至以謊言自圓其說來解釋在突發事件的決定,裁判官質疑他們如何能夠成為學生的榜樣。基真小學今次事件是單一個案,絕無普遍意義,裁判官批評的教育工作者只屬絕少、絕少數,即使在基真小學,相信大部分教師都是有熱誠及有承擔的人。基真高層教職人員在死因庭的說辭,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他們砌辭開脫,用裁判官的用語就是謊話連篇。基真高層在法庭做了最差演示,很難想像回到學校時,他們的言傳身教會對學生起到諄諄善誘作用。如何確保基真小學的學生,在誠實、承擔的氛圍中學習,是辦學團體的責任。


今次事件揭示基真高層校譽為先、面子為先,即使是生死攸關的大事,校方仍然不以學生的利益為優先考慮。羅芍淇墮樓之後,教職員不報警,理由是有傳媒勾線,云云,還寧可通知聖約翰救傷隊拖慢救援。其後聖約翰救傷隊代為報警,而接報到場的救護員表示當日曾經3次致電校方,接電話的人除了吞吞吐吐,就是掛線,再致電則未接通,第3次才說「有嘢跌咗落走廊」;救護員追問是否有學生跌下來,再次掛線。從處理過程看來,此階段校方隱瞞學生墮樓,已可確定。


以羅芍淇的傷勢,或許早些送到醫院也藥石無靈,但是校方高層都是成年人,理應知道即使救不回來,也應該給予恰當對待,盡快送往醫院急救,可見基真校方高層顯然不符合要求。校方處理羅芍淇墮樓,並未以學生為本,而是以校譽為本;事態之性質,以「迂腐殺人」、「面子殺人」來形容,也不過分。特別是校方高層其後不斷以謊言掩飾過錯,未及早反省,致使自己陷於法律邊緣的景况,校譽也因為他們的所作所為,蒙受巨大損害。


校方高層最差例子

言傳身教值得憂慮

市民遇上緊急狀况「打999報警」,警車、救護車在極短時間內馳抵現場處理和救急,這在香港根本就是毋須質疑的事實。發生了類如羅芍淇的墮樓事件,若學校認為通知其他機構較報警更有效、更有利於救人,那是妄想、是活在自己的世界,而非生活在香港。因此,教育局應該明確清晰對學校發出指引,指定校方遇事必須報警,無必要再搞什麼判斷何謂緊急,或是可通知其他醫療機構這一套了。


本港的學校遇事盡量不驚動官府,以免醜事外傳,已經成為潛規則。過去一段時間,軟性毒品在部分學校氾濫,學生吸食者衆,校方即使發現都是私下聯絡警方,實行「私了」。可是,這種做法,不單使嗜毒學生無所顧忌,毒販也利用校方不敢張揚而變得愈益猖獗,事實說明這種做法不但未保護到校譽,也保護不了學生。羅芍淇墮樓案,再一次證明校譽為本的虛妄,也是教育工作者異化以至墮落的原因之一。經此一事,期望教育工作者都汲取教訓,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真正做到以學生為本,以學生利益為首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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