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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子翔﹕區議會點解關你事系列——何去何從長青網文章

201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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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7月22日 06:35
2015年07月2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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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家眼中淪為「口水會」的區議會,在政府體制中重要性又如何呢?《基本法》中有多達14條關於立法機關立法會的條文,字數接近1400字。區議會呢?160條條文中完全沒有「區議會」3字,只以「區域組織」代替;而關於區域組織的條文也只得兩條及可憐的78字。從訂立基本法時的取態我們可以推斷區議會只會是一個可有可無的組織。


經過一番努力,大家固然可以在基本法附件中找到「區議會」3字;但主權移交後才有的立法會(1997年後立法局因過渡問題先改稱臨時立法會,1998年選舉後才正式有立法會)卻早已於頒布基本法時被寫入,那為什麼於1982年已有選舉的區議會在基本法中只被稱為區域組織,也同時限制政府只能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呢?

區域與本土

《區議會條例》中列明其需要就區內人的福利、公共設施的使用、工程項目、社區活動及政府於其行政區內的計劃向有關當局提出意見。一個區議會的決定動輒影響數十萬人的利益,你還會說區議會不重要嗎?而區議員也得先照顧當區居民利益,難道處理交通問題不先解決區內通勤者的需要,反而開設來往鄰區的服務?以本區居民利益為本位是合理思路,你會說他們歧視外來者、不夠包容嗎?


居民對當區有感情,自然會關心區內民生、治安狀况及未來發展;也會以自己(社區)做出發點,向其所屬區議會反映改善各類社區設施的訴求及可行性。其實早於10年前,「可持續發展概念雜誌」SEE就以利東街發展為切入點,探討社區自決重要性及其影響。這正正是筆者本月8日關於「起動九龍東」一文提及的瑞典社區自決的一個本土範例。香港政府要以香港市民福祉為依歸去制訂長遠政策方向;同理,區議會也要按當區居民意願去決定如何運用公帑(準確一點是大家的血汗錢)。


那麼眾小分區之間的矛盾又如何處理呢?就以沙田區的區議會社區重點項目計劃為例;沙田區之所以採用活化城門河河濱及大圍明渠方案,箇中原因就包括了要平衡各小分區的利益。我在我的分區做地區工作服務市民,自然想大興土木以方便他們;你的分區屬你自家事,我無權更不會過問。而今次,一個名為「地區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就發揮了作用,在尊重民意及平衡各方利益下作出合理決定,令區議會運作更具效率。


區議會何去何從?

區議會能掌握市民意見,具民意授權,更有資源調度權責,再加上地區管理委員會的配合,似乎可被視為能獨立執行區內政策的一條龍服務組織,但事實又是否如此呢?

曾經有人說,一人一票及行單議席單票制的區議會選舉實為香港選舉當中最為民主的。這是普遍理解;但政府一直都有委任一些專業人士等為區議員,委任議員的設立予人感覺行政權力可能比市民的選舉權還大。而就算加入了委任議員後,現時的區議會也沒有以更宏觀的角度看待地區問題,而只着眼一些小修小補的工程。既然由選民選出,又有地區管理委員會的協助,就更應好好利用他們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規劃出市民所嚮往的社區。


當然,議員的思考方式轉變同時也需要大家配合才能令區議會工作更符合市民利益。區議會的角色應以地區工作主導,市民就要行使監察權去確保通過的議案與符合民生需要並與其息息相關。假如你認為表決是否支持政改的議案不合理,也應該向區議員反映。特首說立法會應該先處理與民生有關的議題;其實區議會的所有議題都關乎民生,通過的議案也絕對比立法會的更在地。


提倡公民參與有利社區自決

明年區議會會取消委任議席的確是增加了不少民主成分,但民主並不是所有問題的解藥。在區議會所享有的權力未能突破基本法定下的框框下,只會繼續以行政方式管理市民提交區議會的意見及處理區內的衛生、社區建設等問題,使區議會進一步自我矮化。


所以,要更精準地審視並解決地區問題,治本之法在提高香港人對社區的歸屬感;這點可以透過地區宣傳開始。當市民關心社區,提出各類型可行而又富創意及地區特色的建議,一起為推動社區多元化發展而努力時,才是香港人所樂見的。大概這種具地區主體意識的思維才是基本法中最害怕的「政權性」吧。


(系列之三)

作者是青年新政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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