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控串詐舉證易 判監機會高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1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9月17日 05:35
2010年09月17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廉署今次控告3名被告的控罪分別為串謀詐騙及代理人收受利益(即受賄),並非早前有傳媒報道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對於控方而言,串謀詐騙及收受利益相對容易證明,入罪的機會亦較高,而一旦入罪,判監的機會會相當之高。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收受利益」一旦入罪可判監7年和罰款50萬元,而串謀詐騙更可判監14年,不過,今次案件極可能會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最高刑罰將為監禁7年。

「公職人員失當」控罪抽象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串謀詐騙的舉證要求簡單,控方只要以事實證明被告與他人有詐騙意圖,即可入罪,「我着你去欺騙他人,我毋須出手,但彼此之間有詐騙想法及協議,已構成串謀」。相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義較抽象,舉證要求複雜,爭辯空間更大,「首先要證明涉案者乃公職人員,繼而要界定何謂失當,控方又要證明被告已作出該些失當行為,方能入罪」。

陸偉雄說,終院將審理一宗醫生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涉及該控罪的定義,估計廉署為免終審裁決影響,故不選擇控陳志雲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他說,串謀詐騙罪刑罰不輕,「通常在區域法院審理,入罪即判入獄;相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入罪可判較輕的社會服務令」。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VB)屬公共機構,受聘的陳志雲屬公職人員。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