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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法創辦人非禮下屬罰9000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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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9月16日 21:35
2010年09月16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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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五常法」香港創辦人何廣明去年用座駕接送女下屬時,「借醉」把車停在避車處,大膽把頭枕在她大腿上並觸摸其小腿,更伺機朝她唇上一吻,昨被裁定非禮罪成,判罰9000元。辯方指定罪對被告的聲譽及事業有很大影響,但裁判官直斥他咎由自取。

律政署表示會研究法官判辭及檢控官報告,才決定是否申請覆核刑期。根據《裁判官條例》第97條,常任裁判官可判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判官施萬德判刑時,直斥被告何廣明(56歲)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受惡果,案情涉及破壞誠信,被告以五常法協會主席身分非禮23歲女下屬,又在晚上把車停在公路上無人的避車處,讓事主飽受驚嚇,罪加一等。

官指事主困擾 作證後嚎啕大哭

裁判官又稱,事主案發後伏在媽媽的肩膀上哭,出庭作證後更嚎啕大哭,顯示事主深受困擾,但考慮到被告掃事主小腿及偷了一個蜻蜓點水的吻,案情非最嚴重類型,認為判囚並不合適。

辯方求情時呈上3封信,分別由恒生商學書院校長崔康常、浸會大學馮姓教授及一名公營醫院的病房主管醫生撰寫,內容均指被告對社會有貢獻,公餘時間常免費公眾演講。辯方又指定罪對被告的聲譽及事業有很大影響,請求輕判。

扮醉伏大腿吻唇

被告早前自辯時承認曾伏在事主的大腿上,無意下觸及她的小腿一下,但沒有吻過她的唇。裁判官昨指被告的供辭不可信,反而儘管事主在庭上及警署的口供在細節上有些微出入,仍採納事主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罪成。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就法律原則而言,涉及破壞誠信的案件通常會判囚,但裁判官表示已考慮這案件的個別情况而判處被告罰款,原則上沒有錯。他個人認為罰款9000元是比較輕,但不能評論在法律觀點上是否過輕。

案情指出,去年10月6日晚上8時半,被告接送女下屬回家,其間訛稱酒後不適把車停在青山公路的避車處,伏在她的大腿上用手掃她小腿,又捉住她的手要求為他按摩。其後被告在事主要求下開車離去,途中邊講鬼故事邊掃其手臂。事主不甘受辱,翌日報警。

【案件編號︰TMCC24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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